讀者投書

投書 : 請企業信守承諾,還我們以公道!

【大紀元6月8日訊】我們是靖遠煤業集團的內退職工,現在物價在不斷的上漲,企業漲工資不給我們漲,退休職工漲工資也不給我們漲,我們是被逼無奈……才向貴報和社會各界陳述一下我們的遭遇。

2001年靖煤公司以(2001)378號文件(見複印件)的形式規定了內部退養辦法。

2001年至2004年公司所屬下級單位都依照該文件採取了「一刀切」的辦法,實行內部退養工作。按靖煤(2001)378號文規定:「內退職工的各種津(補)貼執行標準和在職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內退職工在內退期間如有晉陞工資時與在職職工執行統一政策」。我們內退後靖遠煤業集團沒有按照靖煤(2001)378號文件約定的條款執行,不給內部退養人員參加工資套改,其獎金、津(補)貼及福利等大打折扣。近幾年來,在物價飛速上漲情況下,國家2005年以來每年都給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只有我們內退人員生活窘迫工資無人問津,還要面對正式退休後待遇過低的養老問題。幾年來我們多次找公司領導要求履行文件,不但沒有得到解決,反而對內退人員及在崗子女進行要挾恐嚇。

在多次層層尋求解決途徑無果的情況下,我們依法向平川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我們內部退養期間按照靖煤2001(378)號文件承諾,套改工資、享受各種津(補)貼。平川區法院開庭審理時法官讓我們提供套改工資的對應人材料,等待二次開庭,沒有想到的是開庭三天後集團及下屬單位開始無條件動員或強行讓我們在擬好的撤訴申請書上簽名撤訴。甚至法官也給我們做工作撤訴,還說不撤訴對你們不利。集團的做法說明公司領導根本沒有法律常識。是一種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干擾訴訟的違法行為。法官背後幫著做工作褻瀆了法律的尊嚴。

我們一致認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訴訟當事人平等的行使訴訟權利」。由此可見,平川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企業「老大」一方之言,在沒有進行辯論、調解等程序,連舉證程序尚未完成的情況下就下達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嚴重地侵犯了眾多原告的知情權、辯論權和參與權,程序上違法必然影響到審判結果的公正性。

事實勝於雄辯,我們的訴訟理由和已經形成的事實非常清楚,一般的公民都知道誰是誰非。可平川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只承認企業有工資獎金決定權,卻無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變更合同約定內容的事實,屬於引用法律條款錯誤行為。對此我們一致希望貴報和社會各界多多關注一下我們弱勢群體,在此我們全體內養職工表示衷心的感謝。

附,靖遠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文件

靖煤(2001)378號

關於對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實行內部

退養辦法的通知

公司機關各部門及劃轉分流單位:

根據公司機關機構改革的要求,結合機關的實際情況,經公司黨政聯席會議研究,對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現將本規定中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內部退養的範圍

內部退養僅限於2001年12月31日公司機關的中層以下在冊職工(含借用人員)。

二、內部退養的條件

1、男職工年滿55週歲,女職工:幹部(聘用制幹部)年滿50週歲,工人年滿45週歲,一律實行內部退養,其生活費按機關每月基本工資執行標準的100%計發。

2、男職工年滿50週歲,女職工:幹部(聘用幹部)年滿45週歲,工人年滿40週歲的採取本人自願原則,可享受內部退養政策。其生活費發放標準為以機關當月基本工資執行標準為基數,工齡不滿25週年的按80%計發:工齡滿25週年不滿30週年的按85%計發工齡滿30週年以上的按90%計發。

3、內退職工的各種津貼(補)貼執行標準和在職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4、內退職工在內退期間如有晉陞工資時與在職職工執行統一政策。

5、內退職工的年齡以身份證和檔案為準,、如身份證與檔案不相符時,以檔案中最早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三、審批程序

由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部門同意後報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審批後方可辦理內退手續。

四、內退職工管理

1、內退職工暫由公司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中心代管。

2、職工內部退養期間,按規定正常足額交納養老金,失業金,住房公積金。

3、內退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4、職工在內退期間,除參與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而發生傷亡事故的,、按工傷對待,因其他原因發生傷亡事故的,其責任和費用由本人承擔。

5、內退職工要嚴予律己,尊紀守法,對違紀違章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本辦法只在這次機關機構改革過程中執行,如有新的政策或規定,另行通知。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抄報:煤炭工業局黨委組織部

抄送:公司領導、董事、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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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