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妃:台湾校园性别平等教育迷思

李秀妃 (本文作者为台东大学特教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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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讯】修法要有人民的共识,所谓民气可用,政府相关单位才会重视。因为台湾的《性别平等教育法》早在2004公布,之后教育部多年来用了不少资源举办校园性骚扰、性侵害调查的工作坊,本人曾经参与几场,常听到基层老师反应,很多案子常常会被学校高层压下来,不通报,我们也拿他们没辄。

由于过去凝聚的声音不够大,所以,多年来修法不易;2007年台中的这起小学谢姓男师性侵多位男童案女校长隐匿事实的丑闻才会不幸发生,(而没有被披露的黑数不知还有多少呢?)因性平法里并没有明订刑责,导致女校长无罪还升官,对受害学生和家长们造成二度伤害的憾事。性别平等亦即我们应该排除性别歧视和刻板印象,此案也凸显不见得女校长就具有性别意识,性侵害的受害者一定是女童,男童受害者的伤痛就比较低,男学生就比较安全的迷思。

建议修法方向

目前立委田秋堇与人本教育基金会等民间团体共同提议《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案的内容应增列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6条之1,规定教育人员明知发生校园性侵案,却不通报或虚伪、迟延通报,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伪造、湮灭或隐匿性侵证据,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田秋堇指出,由于判一年以上徒刑,即可遭撤销教师资格,因此最低刑度皆设定在一年以上。
司改会提出,“被告嫌疑人都有缄默权,怎能要求第三者一定要有把事情说出来的义务,如此恐怕造成法条轻重失衡”。但是,台湾以前也认为家暴是家务事,老师也可保持缄默;但是,目前美国等西方民主国家都规定老师若知道学生受虐而不通报者,一定吃上官司,只有台湾不通报顶多只有道德谴责罢了?为何台湾连司改会的思维都很“故步自封”,总是在旧思维打转,没有以儿童的人权为优先呢?

不同的情境不能用相同的法条以相同的标准来相比啊!例如:台湾的杀人犯也才从10年起跳,性侵儿童加重罪怎能判10年以上?(迷思:性侵被害者又没死,命还在,怎能判如此重?)因此,美国的重判25年根本不用想!然后搬出“国情不同”搪塞。请问,台湾的儿童的人身安全,人权就比较“台湾”比较不值钱吗?

明知道孩子身心受创,是一辈子都难以抹灭的伤口,但家长却忍着痛站出来,只求修法严惩知情未报的为师者,就怕有人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我们应该支持这些勇敢的家长,表达您的意见,写信给总统、司法院、媒体,表达您对目前台湾司法对性侵者刑责太轻,没有善尽保护我们的未来主人翁,并提供学生有个安全、友善的校园而发出您的怒吼,让政府知道,教育部知道,他们做得不够、不好!

苗栗大埔的农地被强迫征收、即将可收割之稻田硬是被颟顸破坏事件到最近多起儿童性侵被轻判案件,台湾2周内集结近30万网路连署,这是公民的力量,感谢媒体(华视新闻于8/13的首度报导)工作者的“爆料”,这次媒体发挥了正向的公民力量,揭发政府公部门不公不义的事迹。不然,这位女校长可能还继续当校长,此案相关的教育相关人员可能继续升官,做出杏坛最坏的示范。希望媒体能继续发挥监督力量,让民众知道,这些人接受哪些“行政处分”(会不会过轻,申诫一支?),而你我也力尽公民的力量,持续监督我们的司法,为台湾的正义转型尽一几棉薄之力,共勉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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