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指7日冷静期令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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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25日讯】(大纪元综合报道)香港政府就《商品说明条例》向立法会提修订建议,所有6个月以上的消费服务合约都要有7日冷静期,给消费者有机会反悔,取消服务,其间双方不能提供及享用服务。有业界指冷静期令经营困难,会避开冷静期。

为打击不良营销手法,当局就《商品说明条例》,向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提出两项修订建议。就争议最大的设立冷静期问题,局方建议扩阔《条例》强制性冷静期的涵盖范围,为合约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的货品或服务提供之消费交易设立冷静期;又指冷静期间合约不能生效,但消费者及供应商可于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取消或缩短冷静期;冷静期未结束,供应商不能提供产品或服务,包括收费电视及通讯服务等,消费者亦不能于签约后立刻享用到该产品或服务。

有瑜珈中心表示,如果增设7日冷静期,会令他们经营困难。有美容院营业十多年,90%都是熟客,已购套票,什么时候都可以使用,没有限期。老板表示,7日冷静期根本不适合他们这行业的运作模式。她表示,唯有改推少于半年期的套票,避过规管。不过,有瑜伽中心负责人则表示,如果为避开冷静期而缩短合约,可能不能维持营运。他指顾客如果退款,他们连信用卡手续费亦会损失。

一般购买美容院套票,次数愈多年期愈长,得到的折扣愈大,如果限半年要用完套票,次数便会较少。老板表示,可以提供的优惠会较少,对顾客而言不合算。

政府计划今个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但未有明确立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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