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匡政:“高管掏空20亿”凸显法律困境

叶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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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0月26日讯】《法制日报》报导,江苏南京的著名民营企业力联集团,两年时间内被部分高管“掏空”。这些高管联合他人通过低价贱卖、一房两卖、阴阳合同、作假账等方式侵占公司钱财,使这家企业近20亿元的巨额财富人间蒸发,2,00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700余名业主被套。案发已近三年,只有为首高管获刑7年,其余人员或缓刑、或取保候审,一些主要涉案人员至今毫发无损。

报导称,2005年下半年该集团董事局主席翟韶均聘用包一致为集团总裁。此后两年,翟韶均不在公司主持工作期间,包一致伙同其他高管“掏空”力联集团。20亿元不是笔小数目,当时看报导备感蹊跷的是,翟韶均为何两年后才发现集团被“掏空”?这两年翟韶均干什么去了?查其他新闻才发现,原来老板翟韶均被检察机关带走,“配合调查”当地前市长的一桩贪腐案了。令人不解的是,《法制日报》的报导竟然回避了这一背景,使这起“掏空”案最关键的环节,缺乏逻辑支持。既然一篇报导连这样重要的事实都可忽略,那它所陈述的其他事实的可信度,自然大打折扣。

很显然,20亿元牵涉太多的商业事件和环节,无人能凭媒体报导,厘清其中的是非曲直。但这起罗生门,所凸显的法律困境却显而易见。北大法学家陈兴良等指出,当下《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还是有明显差别的,《刑法》第168条和169条保护的也只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财产,对民营企业管理层的失职罪,并没有相应的刑法条款,显示出法律对国有和民企财产保护的不平等。我想,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力联集团诉诸法律的目的,绝不是为了让失职高管多做几年牢,而是想如何尽最大可能,挽回因职业经理人错误的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但目前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制度,对职业经理人因职业道德等问题给企业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并没有进行相应的立法规范。

近些年随民营企业的壮大,职业经理人的任用已越来越普遍。但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职业经理人并没有明确定义,自然也就没有专门规范职业经理人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良莠混杂,不断曝出各种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纷争的丑闻。职业经理人跳槽高就、带走骨干、滥用职权的新闻,屡见不鲜。但像力联集团这样,因股东无法监管企业,而被职业经理人“掏空”的新闻并不多见。当然,这首先和董事长的特殊境遇有关,使他无法直接监管企业;其次,力联集团本身肯定在企业制度上也存在缺陷,使得合伙作弊成为可能。游戏规则不完善是现在很多民企的通病,比如对职业经理人的工作与岗位规范得不够清晰,合同约定、业绩目标规定的不够明确、完整,以至于容易出现各种理解与执行的误差等。开始未约定、事后说不清,是很多企业与职业经理人发生纷争的常情。

细究其深层原因,还是与我国对职业经理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引导有关。《公司法》第148条,虽然规定了经理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这种规定无疑过于简单,在法律上不具有执行性,这应说是当下《公司法》的一个缺陷。对“忠实义务”如果没有详尽的细则来说明,就很难引导社会和企业建立约束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和文化。应当说,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约束,是最为重要的约束。《公司法》不只是对公司的地位和行为做出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对公司内部包括职业经理人在内的各种主体,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此外,《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经理人对股东的民事责任,但却没有规定经理人对企业外当事人侵权时,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这显然对企业外被侵害者的权利保护不够。比如力联事件中的那些受害业主,只能追究企业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而企业除了承担民事赔偿外,并不会得到刑法的惩戒,这等于给职业经理人侵害他人的权益提供了保护伞。 
 
现在人们说起职业经理人,谈的多是信托责任。西方的职业经理人源于教会企业,因为有对上帝的信仰,这种信托责任的制度和文化自然容易建立。但对于帕来的中国,由于没有这种信仰根基,现在谈职业经理人的责任意识、道德约束、价值坚守、职业操守都为时过早。要想培养全社会的信托责任意识,首先需要有严格的信托法律规范来支撑和保障,只有法律关系完善了,才会引导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慢慢形成一种有公信意识的内在制度和文化,时间久了才会成为全社会共同信守的价值观,对职业经理人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即使在信托责任意识浓厚的美国,各州《公司法》都有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明确的规范,比如规定公司财务报告若有重大违规,职业经理人将会被扣去相应报酬,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员工有对职业经理人检举等多项权利,来保障信托责任的落实。

从这个角度看,“高管掏空20亿”的力联集团案,不仅是给当下法律出了一个难题,更是给法律和社会提了一个醒。很显然,如果对职业经理人的法律不规范,不仅会增加企业经营风险,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更会损害到员工和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如何改变法律落后经济现实的情况,尽快堵上法律漏洞,不给那些滥用权力、巧取豪夺的职业经理人以可乘之机,已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当法律对职业经理人有了明确的规范,才可能形成对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和文化约束,只有当大多数职业经理人有了源于责任和操守的内在约束,一个职业经理人的市场才可能真正成熟。

(转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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