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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自律机制 台学者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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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慧敏台北11日电)今天通过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对过度报导腥膻色媒体的开罚,先纳入团体自律机制,传播学者专家有人肯定,但也有人质疑团体机制的可行性。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明订媒体不得过度描述自杀、血腥和色情的细节;并引进新闻自律条款规定,报业商业同业公会应订定防止新闻纸刊载有害儿少身心健康内容的自律规范和审议机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如果业者被举发违反规定,公会应该在3个月内,依据自律规范处置,必要时得延长1个月。

中华民国新闻媒体自律协会秘书长陈清河表示,儿少新法虽不能说是众望所归,但至少符合公民团体的期待,相当有意义,尤其对儿少的保护是自由民主成熟国家应有的态度。

在对媒体的限制方面,陈清河认为,报导固然是媒体工作者的天职,媒体工作者有采访的自由,但儿少新闻报导如何拿捏,与法律冲突时如何惩处,从前是以法律为第一线,直接开罚,未来有了团体的自律为缓冲,这是政府走向民主自由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里程碑。

佛光大学传播系主任蒋安国也说,过去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动辄直接处分媒体的做法为人诟病,新法有别于此,引进团体规约再行开罚的做法,值得称许。不过,他还是认为,媒体成立内部的自律委员会才是自律的核心所在,自律不成,才需动用团体规约。

他同时认为,团体规约固然是理想,但由于规约是所有业者共信共守的规约,如果成员未能遵守,势必遭到团体唾弃,应该能够发挥吓阻作用。

至于团体规约要如何发挥功用,蒋安国认为 业者必须有自觉,推举不会和稀泥、值得大家信任的人主其事,彰显媒体的社会责任。

新闻公害防治基金会执行长卢世祥虽然表示“乐见其成”,但对公会能否发挥功效则是抱持“不乐观”态度。他说,媒体报导之所以会演变到今天这个地步,就是因为业者不知自律,如何期待日后业者能够自律?

卢世祥表示,早年报业公会就订有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但业者都不遵守,使得规范和守则最后形同具文;加上媒体唯利是图,报导竞相洒狗血、加上膻腥色充斥,才会走到今天人人喊打的地步。

卢世祥说,媒体业者向来自认“第四权最伟大”,尤其在“谁都不服谁”的情况下,他质疑团体自律机制到时能发挥功效。他说,当初在修法公听会时,他就以行不通为由,不赞成引进报业公会团体自律机制,但少数服从多数,最后他只能“乐见其成,但不乐观”。

法案新增,新闻纸不得刊载有害儿少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过度描述或描绘强制性交、猥亵、自杀、施用毒品等行为,以及血腥和色情细节的文字或图片。卢世祥表示,当初有业者质疑此举会妨害新闻自由,但曾旅居美国10年的卢世祥说,就是在美国,犯罪新闻不必钜细靡遗报导犯罪手法,一样可以呈现。因此,他认为,如果业者谨守自律规范,社会新闻同样可以处理得宜。

从事新闻工作30多年的卢世祥不讳言,当今媒体不知自律,又要反对立法限制;如果业者自律行得通,媒体报导就不会成为现在这个地步。他认为,今天通通修法,报业公会的团体自律不过是个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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