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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自律機制 台學者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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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11日電)今天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過度報導腥羶色媒體的開罰,先納入團體自律機制,傳播學者專家有人肯定,但也有人質疑團體機制的可行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媒體不得過度描述自殺、血腥和色情的細節;並引進新聞自律條款規定,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的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業者被舉發違反規定,公會應該在3個月內,依據自律規範處置,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秘書長陳清河表示,兒少新法雖不能說是眾望所歸,但至少符合公民團體的期待,相當有意義,尤其對兒少的保護是自由民主成熟國家應有的態度。

在對媒體的限制方面,陳清河認為,報導固然是媒體工作者的天職,媒體工作者有採訪的自由,但兒少新聞報導如何拿捏,與法律衝突時如何懲處,從前是以法律為第一線,直接開罰,未來有了團體的自律為緩衝,這是政府走向民主自由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里程碑。

佛光大學傳播系主任蔣安國也說,過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動輒直接處分媒體的做法為人詬病,新法有別於此,引進團體規約再行開罰的做法,值得稱許。不過,他還是認為,媒體成立內部的自律委員會才是自律的核心所在,自律不成,才需動用團體規約。

他同時認為,團體規約固然是理想,但由於規約是所有業者共信共守的規約,如果成員未能遵守,勢必遭到團體唾棄,應該能夠發揮嚇阻作用。

至於團體規約要如何發揮功用,蔣安國認為 業者必須有自覺,推舉不會和稀泥、值得大家信任的人主其事,彰顯媒體的社會責任。

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執行長盧世祥雖然表示「樂見其成」,但對公會能否發揮功效則是抱持「不樂觀」態度。他說,媒體報導之所以會演變到今天這個地步,就是因為業者不知自律,如何期待日後業者能夠自律?

盧世祥表示,早年報業公會就訂有道德規範和倫理守則,但業者都不遵守,使得規範和守則最後形同具文;加上媒體唯利是圖,報導競相灑狗血、加上羶腥色充斥,才會走到今天人人喊打的地步。

盧世祥說,媒體業者向來自認「第四權最偉大」,尤其在「誰都不服誰」的情況下,他質疑團體自律機制到時能發揮功效。他說,當初在修法公聽會時,他就以行不通為由,不贊成引進報業公會團體自律機制,但少數服從多數,最後他只能「樂見其成,但不樂觀」。

法案新增,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過度描述或描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以及血腥和色情細節的文字或圖片。盧世祥表示,當初有業者質疑此舉會妨害新聞自由,但曾旅居美國10年的盧世祥說,就是在美國,犯罪新聞不必鉅細靡遺報導犯罪手法,一樣可以呈現。因此,他認為,如果業者謹守自律規範,社會新聞同樣可以處理得宜。

從事新聞工作30多年的盧世祥不諱言,當今媒體不知自律,又要反對立法限制;如果業者自律行得通,媒體報導就不會成為現在這個地步。他認為,今天通通修法,報業公會的團體自律不過是個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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