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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便宜上诉 台监院纠正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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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9日电)监委葛永光今天说,有民众陈情指检察官便宜上诉,影响被告权益,监察院调查发现,检察机关对于收受判决书的方式及时点认定争议多年,法务部却未谋求解决之道,今天遭纠正。

监察院通过监委葛永光、李复甸提案,纠正法务部。李复甸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期限是10天、民事诉讼法则是20天,实务上,对被告而言,时限从判决书送达被告的时间点起算,对检察官而言,则是从签收簿记载日期起算。

李复甸说,有些检察官因为案件很多,收到判决书就摆着,等到有把握上诉或不上诉,再签收文日期,检察官用这种便宜措施,处理收受判决日期,但却有民众向监察院陈情说,自己一审时被判无罪,收到判决书10天后,检察官都没有上诉,以为案件已经没事,没想到检察官超过10天后才提上诉,结果民众二审被判有罪。

李复甸指出,检察机关对于判决书收受的时间点、检察官提上诉的时限,争议多年,像民国97年间,监察院调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刘承武办理景文集团掏空校产弊案上诉逾期,导致17名被告无罪确定,就是类似情况,当时监察院也纠正法务部。

葛永光说,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检察官之送达,应向承办检察官为之;承办检察官不在办公处所时,向首席检察官(即检察长)为之。”可是,目前实务上对检察官的送达,是在办公处所向承办检察官为之,如果承办检察官短期内不在或一时不能签收,就等到检察官回办公处所才签收,如果检察官长时间请假不在办公处所,则由代理人签收。

葛永光指出,检察官收受判决书的时点,攸关上诉期间起算,影响诉讼当事人权益,并关系到案件是否确定,应从法律制度面严格规范并落实对检察官送达的规定,如果检察官收受判决书的方式与时点,在实务运作出现问题,相关机关应该寻求修法或其他解决之道,不能侵害人民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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