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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包庇狼师最重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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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19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学校人员未于24小时内通报疑似校园性侵事件,首次处新台币3万到15万元罚锾;再犯者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事件,依法免职。

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上午审查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隐匿不通报校园性侵害事件人员,是否应课刑责?争论许久;经协商,朝野立法委员同意分阶段修法,先初审通过行政罚条文,课刑责条文日后处理。

修法将学校人员明确定义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只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应向学校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最迟不能晚于24小时。

如果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没尽到在24小时内通报责任,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性霸凌事件证据,修法增订罚则,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若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因先违反上述规定未及通报或不通报,造成“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证据,“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

由于未将刑责入法,教育部长吴清基初审时建议增加相关文字,委员会经讨论,决议增列“学校或主管机关对违反前项规定之人员,应依法告发。”

修法新增“性霸凌”定义,指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他人之性或性别特征、性别气质、性倾向、性别认同进行贬抑、攻击或威胁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至于目前仍有学校规范学生发式、服装,为求性别平等,委员会通过附带决议,“学校不得以学生之发式、服装因不符合性别之刻板印象而加以处罚”。

此外,将高中以下学校设立“体育班”法制化,并至少设置专任运动教练1人,人选可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各级学校,从优秀运动人才中遴选的国民体育法第13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会也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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