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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代言不实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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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5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药事法三者的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广告荐证者若代言不实,将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公平交易法去年修法规范广告荐证者代言不实需负连带赔偿责任,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各部会针对相关法律修法,因此,委员会初审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比照公平交易法新增不实代言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条文。

修正后新增条文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委托刊播广告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荐证者指委托刊播广告者以外,于广告中反映其对产品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

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官员表示,卫生署去年已注意名人代言食品、药物、健康食品等问题,有6件违规案件,地方卫生局也有开罚。若相关法令三读通过,名人代言将更谨慎,以负责态度慎选代言产品。

现行法令规定,食品广告若违法宣称疗效,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健康食品则处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但因违规广告获利庞大,现行罚则较低,业者罚不怕,初审通过的条文提高罚则,未来食品、健康食品广告违法宣称疗效,将处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均可按次处罚到广告停播为止。

为加重处罚违规广告业者及刊载广告的媒体,初审通过的条文规定,未来食品、健康食品及药品广告中,若严重违反规定,使民众误解,业者除了必须停播广告、不得贩卖、供应商品,还须在原广告的同一时段、同一篇幅刊播更正广告,写明错误讯息并道歉。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把上述刊播更正广告称为“反广告”,她表示,规定业者刊登“反广告”很重要,在不实广告下架后,“反广告”能改正民众所接收的错误资讯,避免花冤枉钱,权益受损。

委员会也对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通过附带决议,将条文所称“广告”包括广告新闻化、名人代言节目、带状广告节目、电视购物宣传及各种平面或电子宣传形式之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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