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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性平法三读:校园性霸凌 最重可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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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 立法院7日三读通过“性别平等教育法”条文修正案,明订校方人员在获知校园性骚扰或性侵案件时,必须在24小时内通报,否则最重甚至可解聘或免职。同时将防制“性霸凌”入法,以后如果在校园中嘲笑他人“娘娘腔”或“男人婆”都算性霸凌。

教职员隐匿 最重免职

修法通过后,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得知疑似性霸凌、性骚扰、性侵事件的24小时内应通报,若发现有包庇、隐匿及延迟的情况,除了3万至15万元罚锾之外,最重还可能解聘免职。

教育部训委会第三组主任柯今尉表示,过去学校在认定上,只要学生动粗或言语污辱,多以行为偏差的方式处理,校园性霸凌与性骚扰的认定模糊不清,这次修法将可明确区别,并新增“性霸凌”一词。

柯今尉说,未来只要骂人“死gay”、“娘炮”、“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语,都可算是性霸凌。不过不是所有玩笑话都属于性霸凌的范畴,而是要让一方感到倍受污辱或不舒服,向老师报告并请求处置,才会启动性别平等调查机制。

最重可退学

如果只是学生之间的开玩笑,双方没有感受到不舒服,学校不会主动介入处理,才不致于动辄得咎。如果起因为性霸凌造成的冲突,必须经由性别平等委员会的调查,探究冲突背后的起因,同时对学生展开辅导,如情节严重,必要时也会惩处。

他强调,国小与国中阶段属于义务教育,不可能做出退学的处分;但高中或大专以上出现性霸凌时,建议尽量避免使用退学这种处分,而是先辅导学生的偏差行为。

另外,学校方面也不能因学生的性别特质、性别认同而有差别待遇,未来如果校园发生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加害者轻则接受心理辅导,重则记过、留校查看甚至退学。

为杜绝有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犯罪记录的教职员进入校园,学校在任用教育人员时,也应事先查阅加害人档案资料,若查有性侵害、性霸凌、性骚扰等行为,应核准解聘或不续聘。

立法院也通过附带决议,规定学校不得以学生的发型和服装,因不符合性别的刻板印象而加以处罚。

※新闻辞典
【性霸凌】主要透过语言、肢体或其他暴力,对他人之性或性别特征、性别特质、性倾向、性别认同等贬抑、攻击或威胁行为且非属性骚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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