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要求解决女儿张国珠的拆迁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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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14日讯】
硖石街道领导:

我是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联和村东昇组农民张观林,今天向你们反映我女儿张国珠因政府拆迁却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安置问题,要求落实我女儿的拆迁安置问题。

我有一儿一女,女儿叫张国珠,已经24岁了,对像男方是正宗居民户口。2008年8月,政府对我家所在的联和村实施整体征迁。起初,由于对我女儿的立户分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约。后经拆迁办主任王伟强劝说,并且承诺:“如签了协议后,某些地方算错量错,可重新进行测算,总体来说,人家有的你们还是有的。”当初我想政府拆迁又不是摆地摊,说话应该是算数的。再说,我自己也不想当“钉子户”,因为当“钉子户”会影响子女工作,因此就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是没有想到,我家的房子被拆除以后,虽然拆迁办主任王伟强答复,说过一段时间解决,而实际上仅仅给我儿子做了安置,女儿张国珠的安置问题却没有落实。

今年2月份我再次找街道拆迁办,硖石街道分管领导王伟强居然翻脸不认人,说我女儿的问题无法解决!

我认为,政府拆迁我们农民住宅,应该给于我们农民安置补偿,政府怎么能够“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对我们农民坑蒙拐骗呢?为解决女儿的安置补偿问题,我多次上访,但是至今没有解决。我认为,我女儿是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主要理由如下:

1、我女儿张国珠是合法的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规定,村民因政府拆迁而失去住宅,政府必须给于安置补偿,按照海宁市的拆迁安置政策,我女儿符合拆迁安置一套排屋的条件。

2、因为我生有一子一女,儿子生于1981年11月25日,已婚,我儿媳本是湖南省慈利县高峰乡百落村6组人,女方是独生一女,又是少数民族(土家族)婚前女方父母就强调:他们只有独生一女,按土家族的风俗习惯,本应留在家里。如果女儿出门,农民男方就应当付赡养女方父母的责任。男方姐妹要么经济不独立,所有收入归入这个家庭,要么分户独立。女儿今年24岁了,显然不可能经济上依赖父母和哥哥。因此,与结婚的哥哥嫂嫂共同生活,明显与我媳妇的民族习惯相悖。因此,政府应当根据我媳妇是土家族的特殊情况,安置民族习惯,也应当给于我女儿单独安置住房。

3、不予我女儿安置,违背公平原则。政府应当公平行政,拆迁安置也不例外。多次上访,接访人员均说因为我是一儿一女,因此女儿不予安置。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

(1)本组组长的女儿出嫁20多年了,因户口没有迁出本村,在本次拆迁中,政府也安排了房子。我女儿生于1988年7月24日早已过了法定结婚年龄,户口还在本村,有事村级经济的成员,却不予享受住房安置,这显然不公平。
(2)我堂哥生有二子,大儿子在家已婚,小儿子上门做女婿已有8年多,这次拆迁中,也安置了排屋,有200多平方米,每平方400元。
(3)高丰6组韩玉良生有二女,大女儿在家已婚,小女儿只有16岁也分了140平方米。
(4)荷叶村6组戴张松生,有二子户口都不在家(都未婚)已得实际平方外加140平方,共计换置面积500多平米。
(5)秦建良生有二子(都未婚)立2户也就是二套排房和公寓房,共270+270平米,也就是二个标准户。
(6)王观甫生有二女,大女儿已出嫁户口未迁出,小女儿未婚户口在外,得到旧房实际平方外加140平方。

我就是住在联和、荷叶、高丰三个村的交界处,田地相连,亲眼目睹有的户口不在村里的,有的连法定年龄都没有到的,都得到了住房安置,而我女儿却连一个平方都没有安置,这公平吗?

据以上述事实与理由,我要求政府解决我女儿张国珠的拆迁安置问题。特此上访,望解决。

上访人:张观林 15372319672

(责任编辑:郑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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