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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爱之味货款 男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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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3日电)负责运送爱之味公司对基隆、马祖等地运送业务的某公司黄姓男负责人,因周转困难,竟擅自变卖货品并侵占代收货款,随后潜逃大陆。法院依业务侵占罪判他3年6月徒刑。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黄姓男子所属的公司负责爱之味公司对基隆、汐止及马祖等地通路的运送业务,代收货款并应按月缴回爱之味公司。

黄姓男子因建置土地及扩建厂房,于民国97年间起周转困难,竟变卖持有的货品及代收货款。爱之味公司于同年8月间盘点时,发现大量盘亏,随后将黄男持有的剩下货品搬回。

判决指出,黄男未处理积欠爱之味公司的代收货款及盘亏货品的损害,竟于同年9月间前往大陆,爱之味公司追索无着提告。黄男经基隆地检署通缉逾1年后,于98年12月间归案。

判决指出,黄男于侦讯时辩称自己没有变卖,但于原审又改称只卖亏损明细中的百分之20几,供词前后不一,又表示公司内帐的账册已遗失,无法提供。

法院调查,爱之味公司与黄男所属公司签订的是“承揽运送合约书”,并非黄男辩护人所称是买卖关系,证人也称,若双方真是买卖关系,则无有盘点库存一事;法院认定黄男挪用、侵占爱之味公司的货款。

黄男一审被判处4年徒刑;高院审酌黄男以职务上的机会侵占爱之味公司的代收货款,事后又前往大陆、避不处理债务问题,但素行尚佳,又坦承大部分犯行,依业务侵占罪判他3年6月徒刑,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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