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厘清反贿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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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1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严海编译报导)美国当局已正式定义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bribery law)中关键要素,来帮助美国企业避免以身试法。目前世界各地监管机构正审核越来越多的付款事件。

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于周三(14日)共同发布一份130页报告,以明确《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实施中何种付款方式被视为非法。

根据此反腐败法,为外国政府官员支付计程车费并不构成贿赂。但“为8位伊拉克政府官员支付意大利观光之旅,以及给予每位官员1000美元‘零花钱’”,将被视为不当。

“外国官员”(foreign official)定义也被厘清,此定义也适用于由外国政府拥有或控制企业的员工。

紧随上个月英国当局公布类似法规,美国反腐败法出台。此前美国商会(US Chamber of Commerce)曾积极游说美国当局,旨在试图遏制美国检察官的调查权力。在2011年一个国会就此反腐败法而举行的听证会上,国会议员们就支付计程车费用合适与否发生激烈辩论。

美国商会周三声称此为“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而且认为具体明确的原则会受商界人士欢迎。

近千家非美国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些企业也被认为是在美国当局管辖范围之内。很少有非美国企业选择向美国司法部调查提出质疑,因为诉讼公堂和刑事定罪可能让它们终结在美国的业务。

有商业团体抱怨道,其结果是美国政府已经采取一种广泛且未受挑战的法律诠释,禁止美国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来赢得或保留其业务。企业界还表示,它们在世界各地的营业单位中因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的指控而进行调查,已被迫花费数百万美元。

该报告称:“微不足道的花费,如计程车费、合理膳食、娱乐开支或公司促销品等”不太可能引起罚款。该指导文件旨在厘清何种“疏通费”(facilitating payments)被《反海外腐败法》所允许,其中包括“办理签证费用、提供员警保护或邮件服务,及提供诸如电话服务、电力和水等公用设施”。

当某些公司对其收购目标进行合法清查(due diligence)后,一些最早发生的外国贿赂案件浮出水面并遭到曝光。

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交会表示,他们“只在特定情况下对继任公司采取行动。它们一般只在继任公司极端恶劣和持续犯法,或在收购后继续直接参与或未能阻止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才会采取法律行动。

美国司法部还列举几个被收购公司认罪,而新公司未被处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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