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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淑媛台北20日电)远东百货今天以高等行政法院瞩上易字第1号判决内容要求经济部取消先前撤销太流公司登记处分,但经济部强调,变更登记案依据法院第6号判决,并非嘱上1号,远东主张非事实。
经济部商业司表示,台北地方法院依公司法208条之1选任太平洋流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选任临时管理人,主要是太流大股东(持股60%)李恒隆股权被假处分,而拥有40%股权的太平洋百货是太流子公司,无法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法院判决书上表明,若不准公司股东选任临时管理人,公司营运势必陷入无经营阶层窘境,或是“实际经营者”但非合法经营者窘境,台北地方法院上周选任陈荣传、王弓、简敏秋 3位担任太流公司临时管理人判决,引起目前实际经营太百的远东百货不满。
远百今天在各大报刊登声明,文中提到“高院新确定终局判决(97年度嘱上易字第1号)已经认定太流公司增资会议记录并非伪造,远东合法增资无误”,并且据此认为经济部先前撤销太流公司增资等相关登记已经失去依据。
对远百声明,经济部商业司副司长李镁出面澄清表示,“经济部已经一再澄清,远百说的与事实不符”,经济部于民国99年2月3日撤销太流公司登记,是依据台湾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诉字第6号关于郭明宗涉嫌伪造文书罪判决文,并非远百所提的嘱上1号判决。
李镁强调,嘱上1号与第6号判决是独立两个判决,而且嘱上1号判决是经济部于民国99年2月3日撤销太流公司登记后,于当年度9月7日才做出的判决。
李镁强调,包括行政院的诉愿决定、法务部的解释、高检署的解释、高等法院的函释、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都一再说明“嘱字第1号”跟经济部已撤销的“第6号”是互相独立的判决,并没有说哪个判决压过哪个判决,远东集团的声明不符合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