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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液无酒精 车祸亡保险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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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22日电)刘姓男子因车祸身亡,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刘男酒驾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刘男眼球液并未验出酒精成分,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新台币134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北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刘男生前参加公司团体保险,内容涵盖团体伤害保险等。他于民国98年12月骑车上班途中,在基隆市八德路附近,与另名联结车驾驶擦撞,送医急救不治。

刘男父母身为保险金受益人,主张意外发生在保险契约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因刘男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法规标准,拒绝理赔。然而,检方将刘男眼球液送往刑事警察局检验,却未验出酒精成分。

保险公司主张,刘男酒精浓度超标,肇事率是一般人的2倍到7倍。当初保险契约中也载明,是以吐气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是否超标,来判定是否酒驾。

北院审理认为,医院检测可能受到多重因素干扰,仅供参考,刑事局所采用的检验方法较准确,检验结果较可采。刘男血液浓度虽然超标,但眼球液并未验出酒精成分,刘男父母请求理赔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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