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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安风险分4级 启动第2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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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1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台湾食品安全问题频传,为让消费者能快速了解食安风险,行政院20日公布“食品安全事件风险分级”,共订4级分别对照不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罚则。行政院政务委员张善政表示,由于油品查缉已全面检验完毕,接下来将进行第二波食品查缉行动,但为了避免业者规避法律责任,稽查的品项目前暂时不便透露,且未来也会不定期查缉市面上具有风险的食品。

行政院指出,第一至第四级的定义分别为:短期食用,立即危害;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但无立即危害;掺伪假冒或标示夸大;标示不实或不完整。张善政举例,油品添加铜叶绿素为第二级;油品掺入棉籽油,属掺伪假冒,则为第三级。

张善政强调,以上四级均有对应法条及处理方式,往后食安事件将依此标准处理。

张善政指出,自11月初至17日的油品查缉已全部检验完毕,合格110件、不合格50件,而油品中含有铜叶绿素呈阳性反应的有16件,民众可至卫生福利部网站查阅相关名单,理论上架上的油品都是安全可以买的。

张善政表示,接下来将进行第二波食品查缉行动,每隔一阵子会稽查市面上风险较高的产品,但品项内容不方便透露,避免让业者做好准备。

张善政说,未来食品安全要落实三级品管,接下来第二波的稽查行动,就是要落实食品安全的第三级品管,他也呼吁食品业者自律,做好第一级品管,并委托客观的检验单位进行二级管理,政府则落实第三级品管。◇

(责任编辑:宇璇)

食品安全事件风险分级

级别 级别定义 〈食品卫生管理法〉违反情形 处理方式 案例说明
第一级 短期食用,立即危害 第15条第1项第2、3、4款;或其他经健康风险评估认定有严重影响健康者等。 没入销毁。 负责厂商(制造商或进口商等)应立即主动公告、追查,并联系消费者回收。 食品受肉毒杆菌污染。
第二级 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但无立即危害 第15条第1项第1、5、6、8、9、10款、第16条、第18条;或其他经健康风险评估认定有影响健康之虞者等。 没入销毁。 负责厂商(制造商或进口商等)应于期限内主动公告及回收。 塑化剂污染、顺丁烯二酸、油品添加铜叶绿素、农药、动物用药残留不合规定、餐盒甲苯污染。
第三级 掺伪假冒或标示夸大 第15条第1项第7款及第28条第1项等。 没入销毁或限期回收改正。 负责厂商(制造商或进口商等)应于期限内主动公告及回收。 蜂蜜没有蜜、标示“100%”及“纯”油品掺杂其他油品、米粉没有米。
第四级 标示不实或不完整 第22条、24条、26条、27条、第28条第1项等。 限期回收改正。 负责厂商(制造商或进口商等)应于期限内主动公告及回收。 市售茶叶未标示原产地、牛肉原产地未标示。

注:消费者退费原则依〈消费者保护法〉、〈民法〉处理。

资料来源:行政院
记者庄丽存/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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