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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安風險分4級 啟動第2波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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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莊麗存台灣台北報導)台灣食品安全問題頻傳,為讓消費者能快速了解食安風險,行政院20日公布「食品安全事件風險分級」,共訂4級分別對照不同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罰則。行政院政務委員張善政表示,由於油品查緝已全面檢驗完畢,接下來將進行第二波食品查緝行動,但為了避免業者規避法律責任,稽查的品項目前暫時不便透露,且未來也會不定期查緝市面上具有風險的食品。

行政院指出,第一至第四級的定義分別為:短期食用,立即危害;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標準,但無立即危害;摻偽假冒或標示誇大;標示不實或不完整。張善政舉例,油品添加銅葉綠素為第二級;油品摻入棉籽油,屬摻偽假冒,則為第三級。

張善政強調,以上四級均有對應法條及處理方式,往後食安事件將依此標準處理。

張善政指出,自11月初至17日的油品查緝已全部檢驗完畢,合格110件、不合格50件,而油品中含有銅葉綠素呈陽性反應的有16件,民眾可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閱相關名單,理論上架上的油品都是安全可以買的。

張善政表示,接下來將進行第二波食品查緝行動,每隔一陣子會稽查市面上風險較高的產品,但品項內容不方便透露,避免讓業者做好準備。

張善政說,未來食品安全要落實三級品管,接下來第二波的稽查行動,就是要落實食品安全的第三級品管,他也呼籲食品業者自律,做好第一級品管,並委託客觀的檢驗單位進行二級管理,政府則落實第三級品管。◇

(責任編輯:宇璇)

食品安全事件風險分級

級別 級別定義 〈食品衛生管理法〉違反情形 處理方式 案例說明
第一級 短期食用,立即危害 第15條第1項第2、3、4款;或其他經健康風險評估認定有嚴重影響健康者等。 沒入銷毀。 負責廠商(製造商或進口商等)應立即主動公告、追查,並聯繫消費者回收。 食品受肉毒桿菌汙染。
第二級 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標準,但無立即危害 第15條第1項第1、5、6、8、9、10款、第16條、第18條;或其他經健康風險評估認定有影響健康之虞者等。 沒入銷毀。 負責廠商(製造商或進口商等)應於期限內主動公告及回收。 塑化劑汙染、順丁烯二酸、油品添加銅葉綠素、農藥、動物用藥殘留不合規定、餐盒甲苯汙染。
第三級 摻偽假冒或標示誇大 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28條第1項等。 沒入銷毀或限期回收改正。 負責廠商(製造商或進口商等)應於期限內主動公告及回收。 蜂蜜沒有蜜、標示「100%」及「純」油品摻雜其他油品、米粉沒有米。
第四級 標示不實或不完整 第22條、24條、26條、27條、第28條第1項等。 限期回收改正。 負責廠商(製造商或進口商等)應於期限內主動公告及回收。 市售茶葉未標示原產地、牛肉原產地未標示。

註:消費者退費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處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
記者莊麗存/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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