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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遏阻医院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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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对执行医疗业务的医事人员施强暴、胁迫者最重可处5年徒刑。

初审条文规定,任何人若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方式,滋扰医疗机构秩序或妨碍医疗业务执行、危害医疗安全或其设施,警察机关应协助排除、制止。并可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政罚锾。

修法将第一线裁量权交给警察,若前述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应移送检察官侦办。

修法也赋予医疗机构责任,医疗机构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的安全。

此外,初审条文新增罚则,毁损医疗机构或其他设备,导致危及他人生命、身体或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对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致医事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林淑芬反对初审条文。她表示,新增罚责不够严谨,万一往后产生医疗纠纷,弱势者采取特殊手段,例如抬棺抗议,恐会因为“对执行业务的医事人员施强暴胁迫”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弱势者将遭受更大压迫,修法周延性有问题。

亲民党也对修法表达不满,亲民党发言人吴崑玉表示,亲民党团去年就提修法,强暴、胁迫、恐吓或滋扰医疗机构秩序、妨碍医疗业务执行,导致执行医疗业务人员受伤,应移送检察官侦查后提起公诉,不受刑法287条须告诉乃论的限制。现在的初始条文乍看很好,其实只是跟现行法没太大差异。

卫生福利部医事司长李伟强会后受访表示,过去违反医疗法相关规定、又触犯刑事责任者,回归一般刑法规定;修法则在医疗法中另订罚则,触犯相关刑事责任者可优先适用。

记者询问,为什么不将“公诉”明写在法条中?李伟强说,毕竟“公诉”只是个口语用词,修法已达到非告诉乃论罪的实质效果。

民进党籍立委田秋堇、陈节如则说,为了加强对医纠事件的病患、家属保障,应该加快脚步通过医疗纠纷处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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