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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请求依照法律立案 查明我儿真正死因

控告人: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 许万英

【大纪元2013年05月05日讯】控告人:许万英,女,72岁,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谭庄村六组(系受害人廖学军之母)。

被控告人:南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李庙派出所)

被控告人: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

控告人事由:

我儿廖学军被害死亡一案。被控告人南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不出警、不立案、不侦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6、89、90条不询问犯罪嫌疑人、不询问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97条规定,不勘察现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对死因不明的尸体不解剖、不鉴定违反第104条、109条规定,不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南漳县公安局9年后才进行调查,询问证人,编造意外溺水死亡,仍不立案,包庇纵容犯罪份子,使犯罪份子逍遥法外,触犯《刑法》第307条、第310条、第399条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谭庄村六组许万英,请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查明儿子廖学军死亡的真正原因。 (投书人提供)

控告人请求:

1、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查明廖学军死亡的真正原因。

2、依法将罪犯缉拿归案

3、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赔偿给控告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

1986年高文保的弟弟高文才抢占我家宅基地,还打了我家老小、高文保老婆也打过我多次,之后我多次找各级部门都不管,因为都有他们的亲戚,所以问题得不到解决。

1990年7月6日我小儿子廖学军在山上放牛,高文才的老婆陈小菊在我家菜地摘瓜,我儿子看见,陈小菊把菜瓜扔到芝麻地里后,就和丈夫高文才把我儿子打得昏倒在地。(有1990年7月6日刘峰证明陈小菊打廖学军为证)、(有1990年10月11日刘洁证明陈小菊打廖学军为证)、(有1990年10月11日谢窜证明陈小菊打廖学军为证)、(有1990年10月11日梦名云证明陈小菊打廖学军为证)。经高文才的姐姐高文英和嫂子王心秀看到在山底下喊,他们才停手,否则就要被打死,看到儿子伤势严重,陈小菊才去找医生给廖学军打了一针,之后我拉儿子去村、镇、派出所都不管,因为到处都有他的亲戚。后来碰到人大主席徐中治,才和我一起把儿子送到医院抢救三天才略有好转,我要求法医鉴定不给鉴定,找县委许书记他让县委曾主任给解决,他让高文才给我儿子出了120元医疗费,就此他们怀恨在心。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谭庄村六组许万英,请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查明儿子廖学军死亡的真正原因。 (投书人提供)

1992年,我儿子廖学军在襄阳宾馆学习候车。1994年6月2日赵襄保以修车为名,指派杨吉雄开车,王改华、范波将廖学军骗到南漳县李庙村鱼泉河边,把车停在距河边一里之外(有2003年8月28日李庙派出所民警询问人李勇,记录人李顺旭,被询问人余祖国询问笔录和2004年1月8日南漳县公安局民警许天宏、记录员王学军、被询问人余祖国的询问笔录。1994年农历6月2日下午约两点钟,我在鱼泉河旁边责任田里锄草(责任田种的玉米,玉米杆约1米高),当时有三个外地人从我责任田边鱼泉河里洗澡,当时因玉米杆高,我在玉米地中间锄草,估计他们没看见我,我家责任田离他们洗澡处20米远,他们三人其中一个约30多岁,另两个男人约20多岁左右,他们三个人下河后约半个多钟头的样子,我见岁数大的那个人和其中一个年青人从我田边上公路(305省道)到宋家嘴处(距他们洗澡处约1里路),我看见那里停了一辆140车,过了约20分钟,那两人来到我锄草的地方,喊我说:“老头儿,给我们找根绳子”,我问他们找绳子搞啥子,那个数岁大一点的人说:“河里淹死了一个娃子,不得起来了,找根绳子拴到他拉起来”,这样余良秀去喊人了,我就把绳子拿去了,那两个人就在岸边,看样子害怕的很,说话有点抖,我当时问他们两人怎么没救那个男的呢?那个数岁大的人说:“我们没有拉住他”,这时本组的刁申志(男,38岁)、陈青明(43岁)、曾化友(男,41岁)、曾化民(34岁)等人来了开始打捞,我就走了,我妻子在那看。我继续在锄草,他们把淹死的人捞起来后,放在宋家嘴他们停车的地方,第二天下午才拉走为证。(有1994年6月3日廖新德证明在给廖学军穿衣服时看到其前胸、背部、腿部有伤为证);(有1994年6月3日李付金在给廖学军穿衣服时看到前胸、后背、腿都有伤等为证)。事后范波才回到修车老板赵襄保家里喊:“开门”随即昏倒在赵襄保家门口,赵襄保不在,其老婆打开门,见范波昏倒在地上,慌忙把范波扶起来后问“范波,咋回事”,范波说:“不要让张继红(张继红是我外孙女婿)晓得小廖死了”楼下乘凉人听见了,就喊张继红:“你老婊出事了,范波回来喊老板”,张继红就去找赵襄保,但是一夜都没有见到赵襄保,赵襄保做贼心虚外逃了。事发后,连报三次,南漳县公安局都不出警、不立案、不侦查(有2006年4月14日要求南漳县公安局出据报警记录单为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89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进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90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不查找、不询问犯罪嫌疑人杨吉雄、范波。南漳县公安局政法书记周建成说:“查不到杨吉雄这个人”,控告人20天就查到了杨吉雄的住址和车牌号(有杨吉雄驾驶证为证),刑警队的人见到杨吉雄也没逮捕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们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们提出问题。第97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勘查现场违反101条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死因不明的尸体不解剖、不鉴定违反第104条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家属到场。第109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因上访许万英被非法法制教育3个月的证明(投书人提供)

为了查明儿子廖学军死亡的真正原因,使犯罪份子缉拿归案,绳之以法,遭到地方政府的打击与迫害(有2007年5月28日襄城公(法)执通字(2007)第112号治安拘留执行期满通知书为证);(有2006年7月25日襄城公襄城法执字(2006)第00380号治安拘留执行期满通知书为证;(有2006年7月15日襄城公行决字(2006)第004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地方政府、信访部门弄虚作假(有襄城集处办(2006)1号文件关于许万英进京上访事件的通报为证);(有襄政法(2004)6号上访案件交办的通知为证);(有2004年5月20日南漳县公安局群众信访问题答复意见书为证);(有2004年9月16日襄阳市公安局许万英上访问题复查意见书为证);(有2004年12月1日湖北省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结案回告表为证),违犯《信访条例》第43条第二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致

控告人:许万英

2011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