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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征收率过 北市吁择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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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丽芸台北15日电)台北市税捐处今天表示,台北市10月通过房屋税征收率,若民众有多屋且要选择适用最低1.2%税率自住屋者,呼吁应在10月底前择定回复。

税捐处今天举行“北市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议会三读通过”记者会,说明台北市政府因应房屋税条例第5条修正,率先提案修正“台北市房屋税征收自治条例”部分条文,拟订各项房屋税征收率,经台北市议会于10月9日审议三读通过,并追溯自7月1日起施行。

台北市副市长张金鹗与会表示,依修正后条文规定,北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税率维持1.2%;住家用房屋在扣除全国最多3户的自住房屋按1.2%税率课征房屋税后,其余房屋即属非自住房屋,凡纳税人持有北市2户以下非自住房屋者,其每户房屋都按2.4%税率课征房屋税。

此外,持有3户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每户房屋均按3.6%税率课征房屋税;另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税率固定为1.5%。

张金鹗指出,这次修法首创全国各县市订定规范,也是首个通过的城市,具启发性作用,虽然对房价冲击有限且目前实际结果难估,但盼借此跨出一小步的积极作为,致力改善不合理房价问题。

为保障纳税人自住权益,税捐处长黄素津提醒,已于8月8日针对在全国合计持有4户以上住家用房屋的北市纳税人寄发自住房屋择定通知函,纳税人须勾选全国最多3户自住房屋并回复送交任一地方税稽征机关,若未在10月31日前择定回复,将由各税捐机关直接以非自住的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她建议,民众要勾选适用最低1.2%税率的自住房屋,可参考两原则,包括选择总现值最高的前3户房屋,以及选择位于非自住房屋税率较高县市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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