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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屋税 台自益信托自住适用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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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9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蓝悦真台湾台北报导)房屋所有权办理自益信托(信托财产加以照顾的对象是自己),即便契约上暂时把所有权登记移转给受托单位,不在自己名下,但因为受益者是本人,没有投资获利移转等问题,若能举证有实际居住,将可申报自用住宅1.2%优惠房屋税率。

财政部2014(民国103)年通过《房屋税法》修订,调高持有不动产的房屋税率,将自用住宅税率维持1.2%不变,其他不符规定的房屋,当地政府有权课征1.5%到3.6%不等的税率。

财政部表示,考量信托类型繁多,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是同一人,就是所谓的“自益信托”,加上信托的房屋,实际上还提供委托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居住使用,且跟房屋信托目的不违背,这种情形下,还是可把委托人视同房屋所有权人,仍可申报1.2%的自用住宅优惠税率。◇

责任编辑:韵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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