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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房屋稅 台自益信託自住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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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信託財產加以照顧的對象是自己),即便契約上暫時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單位,不在自己名下,但因為受益者是本人,沒有投資獲利移轉等問題,若能舉證有實際居住,將可申報自用住宅1.2%優惠房屋稅率。

財政部2014(民國103)年通過《房屋稅法》修訂,調高持有不動產的房屋稅率,將自用住宅稅率維持1.2%不變,其他不符規定的房屋,當地政府有權課徵1.5%到3.6%不等的稅率。

財政部表示,考量信託類型繁多,如果委託人、受益人是同一人,就是所謂的「自益信託」,加上信託的房屋,實際上還提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跟房屋信託目的不違背,這種情形下,還是可把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仍可申報1.2%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責任編輯:韻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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