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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管法修订 消基会吁解决求偿障碍

【大纪元2014年11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食安风波不断,《食品卫生管理法》7年修6次,消费者文教基金会6日召开记者会指出,每次都是出问题才在补破网,多次修法也没吓阻黑心业者,消费者举证困难,得不到赔偿,应该由业者来证明食品无害;现行不能证明损害额赔偿金额,应该提高10倍以上;主管机关每年都应提出食安白皮书,检视过去措施是不是有达到成效。

关于消费者求偿问题,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副财务长陈雅萍说,消费者无法提出具体的损害证明,业者制造贩售黑心食品,一般不会产生立即伤害,也没办法证明症状是否跟食品有关,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导致消费者求偿困难,应该修法让举证责任应在业者,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安全无虞,如德国就是以如此精神规范,否则就应赔偿消费者。

现行《食管法》规定如消费者不易或不能证明损害额时,法院得依侵害情节非财产赔偿金额应由现行500元到3万,陈雅萍认为应该要提高到10倍以上,人体健康是无价,提高到10倍是象征性。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陆云说政府每年应该提出“食安白皮书”,积极就我国食安问题进行分析与资讯搜集,包括政府各部门,在食安问题上,分别负责那些业务、执掌项目办理的办理情形,以作为接下来施政改善。◇

责任编辑: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