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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大量解雇规范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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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14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同厂雇500人以上者,单日解雇超过80人属大量解雇。

现行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是以一定期间的解雇人数及比例规范适用范围,为预防及减缓大量解雇对区域就业市场的影响,在解雇主体增列“同一厂场”,且原仅规范60天内解雇劳工比例,未明定单日解雇劳工人数规定。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同一事业单位的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500人以上者,60天内解雇劳工超过所雇用劳工人数1/5或单日超过80人,适用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

为防止事业单位分散在各厂场解雇多名劳工,冲击社会整体安定,初审通过条文明定,同一事业单位在60天内解雇劳工超过200人或单日超过100人,也属大量解雇。修法后适用范围更周延,确保劳工权益。

此外,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临时提案指出,企业若以优退或其他方式使大量劳工离职,不符解雇要件,不需依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规定,在60天前事先通知与协商,但大量劳工离职,实质与大量解雇效果相同,恐导致劳工无法快速转职,衍生失业问题。

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决议通过王育敏提案,建请劳动部对大量劳工离职事先通知与协商机制,研议具体可行计划,并在2个月内送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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