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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派遣工不得逾3% 商总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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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孟汝台北6日电)劳委会今天审查通过派遣劳工保护法草案,未来企业、政府机关等使用派遣工人数将不得超过总雇用人数3%。商总理事长赖正镒说,政府应审慎三思,担心美意可能适得其反。

据行政院主计总处民国102年人力运用调查,102年5月从事临时性及人力派遣工作者已有59万人,公部门派遣劳工人数据统计也有1万3615人,台湾劳动派遣劳务给付样态,已存在劳动市场中。

为保护派遣劳工工作权益,草案中明定,要派单位使用派遣劳工人数,包括政府机关在内,不得超过总雇用人数的3%,违者可处新台币9到45万元罚锾。

同时,草案也明定,派遣工应与正职工同工同酬,未来派遣工在要派单位工作满1年并继续工作者,可用书面要求要派单位聘雇,亦即派遣满1年 可要求转正职;草案会在公布1年后上路,但派遣工3%的比例上限,有3年的缓冲期限。

全国商业总会理事长赖正镒说,现在使用派遣劳工最多的就是政府机关,民间企业并不多。

他表示,劳工受到劳基法保障,企业成本垫高,所以才衍生出派遣工的劳动型态,这些可能因年纪大或竞争力较弱,找不到正职工作的人,只能以较低的薪津争取临时性的派遣工作,若政府还要立法将降至派遣工3%以下的话,这些职场弱势的人将更难找工作。

赖正镒指出,政府应该要思考,这项草案,到底是在保障劳工还是保障企业?是否应考量不同行业类别规范,否则只怕立法美意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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