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台立院三读 明订工程采购付款期限

【大纪元12月1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增订工程采购的程序规定。政府机关一旦验收合格、接到请款单,应在15个工作天内付款。若要向上级机关请款,期限为30天。

三读条文参考行政院颁订的公款支付时限及处理应行注意事项规定,增订政府机关办理工程采购的付款及审核程序。政府采购案要求定期估验或分阶段付款者,政府机关应在厂商提出估验或阶段完成证明后,在15个工作天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在接到请款单后15个工作天内付款。

此外,修法也扩大履约争议时,厂商提出强制仲裁的适用范围。现行法规定,工程采购案在申诉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厂商可以提付仲裁,政府机关不得拒绝。三读条文扩大适用范围,纳入劳务采购中的“技术服务采购”。未来工程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申请调解时,审议委员会必须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如果政府机关不同意,厂商提付仲裁,政府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