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欢迎海外侨胞参加双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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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6月19日讯】【本报讯】为欢迎各地侨胞组团回国参加十月庆典,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援例成立“侨务委员会中华民国104年十月庆典回国侨胞接待服务处”,于10月5日至8日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6时及10月9日上午7时至晚上10时在中央联合办公大楼南栋(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号)1楼大厅办理报到。参加资格如下:(一)旅居国外侨胞,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境,并持有效之侨居国居留证明文件(如侨居国护照、居留证等)或其护照已加签侨居身份者或持侨居国护照入境之国人或华裔人士;(二)前项侨胞随行之配偶或子女,已取得侨居国护照或永久居留权,并经许可入国者,如未具侨胞身份,得以侨眷身份办理报到;(三)香港、澳门居民组团回国,应向我驻香港、澳门机构申请,核转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理(个别回国者,不予受理)。

符合前述参加资格之侨胞,可就“个别侨胞”或“侨团”择一报名登记(请勿重复报名),个别侨胞请自104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采网路、传真或通讯方式办理报名登记;组团回国参加十月庆典之侨团(校),须于9月10日前填妥庆贺团团册及团员清册送交亚特兰大华侨文教服务中心,并务必提供“海外委托旅行社”及“国内合作旅行社”之名称、电话及地址;组团人数每团以10人至40人为原则,团员清册中如有亲属关系者,以及非属同一国家或地区之侨胞,须于备注栏详细注记。

侨团(胞)来回程旅费、在台活动期间之膳宿、医疗及其它一切费用均按往例请自理;本(104)年十月庆典活动侨委会对回国侨胞提供参访旅游之经费补助,每人以新台币2,400元为补助上限,旅游期间自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符合侨务委员会补助之国内旅游活动条件如下:(一)旅居国外之侨胞于104年9月1日(含)以后入境。(二)于104年10月5日至9日完成侨胞报到手续,领得104年十月庆典“侨胞证”,且出席10月9日“四海同心联欢大会”或10月10日“国庆大会”。(三)于前述活动期间凭“侨胞证副联”正本参加“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遴荐之“104年国庆主题旅游推荐行程”承作旅行社或领有中华民国交通部观光局合格执照之综合或甲种旅行社所办国内3天2夜以上之旅游活动。(四)实施办法请详见“侨务委员会补助十月庆典回国侨胞参加旅游活动作业要点”各项规定。

另为维护侨胞个人权益,务请侨胞于启程回国参加十月庆典前,在侨居地先行办妥旅游平安保险,并视需要办理医疗保险,10月9日至10日间参加四海同心联欢大会及国庆大会活动者,侨委会将另予加保旅游平安保险。凡居住在乔治亚州、北卡州、南卡州、田纳西州、阿拉巴马州及肯塔基州有意报名者请洽亚特兰大华侨文教服务中心,电话:770-451-4456。有关详细情形请至侨务委员会网站(www.ocac.gov.tw)十月庆典专区查询。

责任编辑: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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