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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婚姻屋”三大特权

正义的尺度,法律书籍和小木槌在黑暗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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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5日讯】在上期的文章中,我们谈到了一对冤家夫妇,自打结婚后,二人间的战争从未停火。最终,这场“战火”还是烧到了法庭上。法官发现,两人虽然各执一词,互相控诉,但对孩子却都关爱有加。唯一的区别就是:母亲试图让父亲从孩子的人生中彻底蒸发;而父亲,虽然与前妻矛盾冲到了顶峰,但表示愿意和前妻合作,共同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终于,在审阅了长篇累牍的证词后,法官决定:孩子的临时监护权(Temporary Custody)归父亲;并且,为了让孩子免受大人不休纷争的伤害,命令“不合作”的母亲搬出“婚姻屋”(Matrimonial Home)。

要知道,婚姻屋的显着特权之一就是:无论房子的产权在谁名下,正式结婚的夫妻双方均享有在房子中居住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安省的家庭法中被称为“配偶双方平等的居住权”(Right to Possess)。要想打破这一特权,怎么办?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婚姻屋专有居住权”(Exclusive Possession of Matrimonial Home),这一申请被批准的几率非常小,可见以上案例真是个特例!

法官在审阅“婚姻屋专有居住”的申请中,会考虑到如下情形:

• 孩子的最佳利益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 任何法庭已经做出的关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决定,任何法庭的抚养费决定

• 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可支付能力

•任何夫妻双方签订过的协议

• 如果决定让一方搬出居住,是否能找到合适的,可支付得起的房子

• 夫妻中的一方对配偶或是孩子有暴力行为

再来看个特例:

凯特和哈罗德都各自有一段不成功的婚姻,三年前,他们带着各自的子女再度结合。结婚的时候,凯特带来了自己的房产,为了保护这处房子不受家庭法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影响(婚姻屋价值平分),凯特和哈罗德签订了婚前协议,规定“一旦两人婚姻终止,在财产分割前,房子卖掉后的款项需全部交予凯特”。不幸的是,这段婚姻真的走向终结,丈夫哈罗德搬到了一辆配有厨房、洗手间、卧室的20尺房车中,凯特仍住在“婚姻屋”中。

尽管哈罗德已经搬了出去,凯特还是在哈罗德外出度假的时候,向法庭递交了“婚姻屋专有居住”的申请。为啥呢?据凯特的证词说,哈罗德是个狂暴的酒徒,他几年来一直对她言语暴力,去年的时候,他开始动手推搡她,甚至还掐住她的脖子威胁,直到孩子把两个人拉开才罢休。就在两人正式分居前,哈罗德曾威胁凯特:要是这房子不让他住,他就一把火烧掉房子。为了表示“我是动真格的”,哈罗德还拎着一罐汽油到凯特面前晃悠。

法官也注意到两人签署的婚前协议:正因为哈罗德没有产权,这房子的价值和他无关,所以凯特担心他有可能真的烧掉房子。另外,哈罗德的确有其他住处,即使搬出婚姻屋,也不会露宿街头。

考虑到以上的综合因素,法官同意凯特在正式的庭审前,拥有对婚姻屋的专有居住权。不过,为了保障法庭程序的公平,法官又加上一条:单听凯特一人的证词就做出判决有失公正,完全忽略凯特的证词也是不负责任,所以,在法庭决议做出的10天内,此动议可以返回法庭再次听证,以便哈罗德有机会陈述他的证词。

除了夫妻双方平等的居住权,婚姻屋还有两个重要特权

其一,涉及到财产的归属;其二,涉及到房产的按揭及买卖交易,了解这些特权,提前做好规划,可以避免很多让人头疼的家庭与财产纠纷:

婚姻屋的特殊身份

1.什么是婚姻屋:

安省家庭法第18条第1款这样定义婚姻屋的: 配偶任何一方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在当前,或分居之时,配偶二人惯常的住所。注意这里的配偶(Spouse)指的是正式结婚的夫妻。根据这一定义,一对夫妇可以拥有多个婚姻屋,例如位于北约克的独立屋,位于Moskoka的度假小木屋,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单元,等等。

2.婚姻屋的特殊待遇

法律赋予婚姻屋的特权实在不少,博主认为这样的待遇来自传统社会价值观中对婚姻关系稳固长久的重视:因为离婚太贵,所以不得不非常慎重。

3.财产分割时特殊对待:

离婚贵,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涉及到婚姻屋,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分享过:“用别墅做嫁妆,您可能失去一半房产。” 如果您和配偶婚后居住的房子是您婚前独自购买的,虽然您有独立的产权,但一旦婚姻破裂,房屋的全部价值都要算作您的净资产,面临与前任平分的命运。而作为一般财产,要被平分的祇是增值部分。

当然我们也提到,签署婚姻协议,明确财产权属,可以有效保护双方财产,避免财务争端。在二次婚姻中,婚前协议尤其常见,上文中的凯特与哈罗德之间就有一份这样的协议,保护凯特对房子的独有产权。

4.配偶双方平等的居住权:

房子可能在您名下没错,不过一旦成了婚姻屋,只要没离婚,您的配偶就有了法律赋予的“居住权”,您不能把他/她扫地出门。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对婚姻屋拥有“专有居住权”。

多年以前,拥有房产的配偶为了把另一半赶跑,干脆将房子挂牌卖掉,但是这一招如今已经不灵了。立法者发现这一现象后,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于是,就有了下一条,

5.房产交易中的特殊对待:

房产贴上婚姻屋的标签后,便失去了买卖自由的身份。配偶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买卖房产,或用房产的价值抵押做贷款。除非:另一方配偶许可;或,另一方配偶弃权。

如果配偶一方在另一半不知情的状况下,擅自把房子出售,这笔交易可能会被法庭宣布无效。除非,买家完全本着诚信原则,且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产实际是“婚姻屋”。

6.注册指定婚姻屋:

婚姻屋的特权这么多,让那些有多处房产的人们有点吃不消了:我带着3处房产结婚,难道一夜之间,就要和另一个人全部共享?

有一个办法,可以让您指定一处房产作为婚姻屋,而其他所有的房产,即使您还和配偶共同使用,也可以免于被贴上婚姻屋的法律标签。这一招就是:您和配偶共同在土地产权(land title)系统中注册指定一所房子作为婚姻屋。地产律师可以为那你们完成这一注册。注册完成后,你们的婚姻屋,就此一处!

如果房子在您配偶名下,您想限制他/她将房子随意处置的自由,保障自己的“居住权”,您可以单方在产权上注册,指定你们平日居住的房子为婚姻屋,这样他/她要想卖房子、申请按揭之前,都必须经过您的同意才行!

责任编辑: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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