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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债条例修法 司法院:利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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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1月03日讯】司法院今天说,消债条例立法目的是透过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目标达成是以债务人诚信尽力清偿为前提,修法有利于债务人,已送立法院审议。

卡债受害人自救会今天上午赴司法院抗议,指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修法,仅少数条文列入民间意见。

司法院下午发布新闻说,拟具消债条例修正草案,明定为鼓励债务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将债务人声请困难免责的最低清偿额度,由3/4降为2/3等有利于债务人,已于9月15日会衔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期盼畅通债务人经济重建之路,维护整体社会经济的健全发展。

司法院强调,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提供包括协商、调解、更生及清算等多样的重建经济生活方式供债务人选择,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透过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谋求消费者经济生活的更生;如果债务人无法免责,立法目的即无法达成,而这项目标达成,是以债务人诚信尽力清偿为前提。

消债条例自民国101年1月修正施行至今年9月止,债务人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债务的平均清偿成数为16.68%(即100元债务平均偿还16.68元);利用清算程序声请清理债务的平均清偿成数为3.7%(即100元债务平均偿还3.7元)。

司法院统计,从97年条例施行后,至106年9月止,选择协商成立的债务人有16万4030人,经调解成立的有5078人,法院裁定开始更生程序并认可更生方案的有1万6690人,合计有18万5798人选择以履行协商、调解或更生方案的方式重建经济生活,且这些债务人只要依方案履行就不需要透过法院裁定免责。

司法院说,不免责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债务人在清算期间有固定收入却未尽力清偿(占64.6%),其余则因为债务人有清债条例第134条所定的不当行为(例如投机、过度奢侈浪费、隐匿财产、诈害债权等)。(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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