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消債條例修法 司法院:利於債務人

人氣: 29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7年11月03日訊】司法院今天說,消債條例立法目的是透過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目標達成是以債務人誠信盡力清償為前提,修法有利於債務人,已送立法院審議。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今天上午赴司法院抗議,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僅少數條文列入民間意見。

司法院下午發布新聞說,擬具消債條例修正草案,明定為鼓勵債務人努力履行更生方案,將債務人聲請困難免責的最低清償額度,由3/4降為2/3等有利於債務人,已於9月15日會銜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暢通債務人經濟重建之路,維護整體社會經濟的健全發展。

司法院強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供包括協商、調解、更生及清算等多樣的重建經濟生活方式供債務人選擇,本條例的立法目的是透過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的更生;如果債務人無法免責,立法目的即無法達成,而這項目標達成,是以債務人誠信盡力清償為前提。

消債條例自民國101年1月修正施行至今年9月止,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的平均清償成數為16.68%(即100元債務平均償還16.68元);利用清算程序聲請清理債務的平均清償成數為3.7%(即100元債務平均償還3.7元)。

司法院統計,從97年條例施行後,至106年9月止,選擇協商成立的債務人有16萬4030人,經調解成立的有5078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認可更生方案的有1萬6690人,合計有18萬5798人選擇以履行協商、調解或更生方案的方式重建經濟生活,且這些債務人只要依方案履行就不需要透過法院裁定免責。

司法院說,不免責的主要原因,在於這些債務人在清算期間有固定收入卻未盡力清償(占64.6%),其餘則因為債務人有清債條例第134條所定的不當行為(例如投機、過度奢侈浪費、隱匿財產、詐害債權等)。(轉自中央社)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