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维吾尔人权政策法”全文翻译

译者:Zu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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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0月02日讯】谴责严重侵犯新疆突厥族穆斯林人权的行为,并呼吁停止对中国境内外这些(维族)社区的任意拘留、酷刑和骚扰。

第116届国会第一届会议

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在国会中制定

第1章 简短标题

该法案可能被称为“2019年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

第2章 目的声明

该法案的目的是指导美国分配资源处理严重侵犯公认人权的行为,包括大规模拘留中国境内超过1千万名维吾尔族和其他主要是穆斯林的少数民族,以及对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性居民的恐吓和威胁。

第3章 适当的国会委员会

在本章节中,“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1)(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武装部队委员会,情报特别委员会,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和参议院拨款委员会;和
(2)(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武装部队委员会,情报常设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和众议院拨款委员会。

第4章 国会作出以下调查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PRC)长期以来一直压制大约1千3百万突厥、温和的逊尼派穆斯林,特别是维吾尔人,名义上自治的新疆地区。这些行动违反了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近几十年来,中央和地区的中央政府政策系统地歧视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新疆的其他穆斯林,剥夺了他们的一系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运动自由,以及公平审判等等。

(3)由于中央政府的严厉镇压,新疆地区的动乱加剧,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用作奥威尔式的“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证据,并以此为借口做进一步不合比例的(镇压)反应。

(4)自从2014年,针对新疆少数民族社区,中国当局发起了他们最近期的“抵制暴力极端主义”运动,其中以大规模、国际性的恐怖主义威胁为借口,用来合理化普遍存在的限制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5)这些政策包括:

(A)在整个地区进行普遍的高科技监测,包括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收集生物数据,包括儿童的DNA样本;
(C)面部和语音识别软件和“预测警务”数据库;
(D)严格限制整个地区的行动自由。

(6)中国安全部队从未对Alaqagha(2014),Hanerik(2013)和Siriqbuya(2013)的大规模枪击事件,以及非法杀害Abdulbasit Ablimit(2013)和Rozi Osman( 2014)提供可靠报告。

(7)(A)2016年8月前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转为新疆党委书记,促使该地区的镇压行动加快。
(B)新疆的地方官员使用令人毛骨悚然的政治言论来描述政府政策的目的,包括“铲除肿瘤”和“化学除草”。
(C)维吾尔人被迫庆祝中国的文化传统,如中国新年。由于国家对维吾尔族文化遗产的控制,例如muqam(音乐传统)和meshrep(传统文化聚会),并且由于取消了维吾尔语作为新疆学校和大学的教学语言,维吾尔文化面临着被根除。

(8)2017年,可靠的报告发现,居住在中国境外的维吾尔族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失踪,中国当局向国外的人施压,要求他们返回,并有大量人被任意拘留。

(9)学者,人权组织,记者和智囊团提供了充分的可靠证据,证明中国当局建立了“政治教育”营地。

(10)独立组织进行了采访,包括Kayrat Samarkan,Omir Bekali和Mihrigul Tursun,以及其他被拘留在这些设施中的人的证词,他们描述了强迫政治灌输,酷刑,殴打,食物匮乏和单独监禁,以及无法统计时间拘留的,羞辱,并且否认宗教,文化和语言自由,并确认被警卫人员告诉他们,获得释放的唯一方法是表现出足够的政治忠诚。

这些设施的条件恶劣和缺乏医疗明显导致一些被拘留者死亡,包括老人和体弱者。

据报导,Hesen Imin(2017年)和Sawut Raxman(2017年)在没有经过适当调查的情况下,在“政治教育”营地中被中国当局拘留期间去世。

现已在其他国家获得永久居留或公民身份的维吾尔人和哈萨克人,提供证词说他们受到中国官员的威胁和骚扰。

(12)在中国政府的压力下,各国不得不将维吾尔人遣返中国,这违反了不驱逐原则以及有充分理由的迫害恐惧的原则。

遣返维吾尔族的国家包括埃及(2017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2017年),马来西亚(2011年,2013年),泰国(2011年,2015年),老挝(2010年),缅甸(2010年),柬埔寨(2009年),越南(2014年) ,哈萨克斯坦(1999年,2001,2003,2006),乌兹别克斯坦(2007年),塔吉克斯坦(2011年),巴基斯坦(2003年,2009年,2011年),尼泊尔(2002年)和印度(2016年)。

(13)自由亚洲电台维吾尔族服务的六名记者公开详细报导了他们在新疆的家人为应对他们在该地区暴露滥用政策的工作而遭受的虐待。

(14)一些美国公司正在与新疆当局开展业务,但没有充分的干预或保障措施,以确保其业务运营不会造成或助长侵犯人权行为。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越来越多地投资于新疆和整个中亚的“一带一路”倡议,通过“上海合作组织”等组织扩大其影响力,而不考虑政治,文化,或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

(16)国务卿、国会中国执行委员会、汤姆·兰托斯人权委员会以及行政部门和国会的个人成员都对新疆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行为和“政治再教育营”表示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7)2018年8月,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向中华民国政府提出了新疆侵权行为的质疑,包括建立大规模任意拘留营。

(18)2018年8月至9月期间,中国当局对这些指控做出了回应,要么断然否认这些指控,要么坚称这些设施是“职业培训中心”。

(19)2018年9月,新任命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在她的第一次高级专员讲话中指出,“对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社区进行大规模任意拘留的令人深感不安的指控,即所谓的遍布新疆的教育营地。

(20)2018年9月18日,华盛顿邮报的编辑委员会写道,“利害攸关的不仅仅是维吾尔人的福利,还有21世纪的技术是否会被用来扼杀人类的自由。”

(21)2018年12月,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民主,人权和劳工局副助理部长斯科特·巴斯比的东亚,太平洋和国际网络安全政策小组委员会作证,证实被拘留者人数自2017年4月以来,在难民营中“至少有80万,可能超过200万”。

(22)2018年12月,独立媒体报导指出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难民营中有强迫劳动,并且有报告说,从营地被释放的人被迫在附近的工厂以低工资做劳工,否则被威胁被送回“政治再教育营”。

(23)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中国官员组织了来自12个非西方国家的一小群外国记者和外交官访问新疆的“政治教育营”。在访问之前的几个月里,国际媒体报导说,官员们努力从一些“政治教育”营中拆除安全设备痕迹,并勒令被拘留者和当地居民不要对营地做出负面评论。报告还指出,官员已将大量被拘留者转移到中国其它地区的拘留所。

(24)专家们将新疆地区描述为“与朝鲜竞争的警察国家,如同南非种族隔离的正式种族主义”以及新疆地区的“慢动作天安门”的镇压。

第5章 国会的意见

(1)总统应该谴责中国当局在新疆对突厥穆斯林的虐待,并呼吁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承认针对中国现行政策的深刻滥用和不易持久的破坏,并立即关闭“政治教育”营,解除所有限制并确保尊重整个地区的国际保障人权,并允许重新建立中国国内外的联系;

(2)美国政府应制定一项战略,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许多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紧急呼吁立即和不受限制地进入新疆,包括“政治再教育营”; 并指示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利用美国的声音和投票权来谴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突厥穆斯林的大规模任意拘留,酷刑和强迫劳动;

(3)国务卿应考虑现有权力机构的适用性,包括“全球马格尼茨基法案”(公法114-328副标题F),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共产党政府成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制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安全机构,包括新疆党委书记陈全国和其他官员,可信地指控他们在新疆和其他地方侵犯人权;

(4)国务卿应充分执行“弗兰克沃尔夫国际宗教自由法”(公法114-281)的规定,并考虑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22 USC 6401 et seq.)战略性地采用制裁和其他工具。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的“特别关注国家”(CPC)中的一部分,直接针对其特别严重的宗教自由侵犯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5)商务部应审议和考虑禁止销售或提供任何美国制品和服务给中共政府在新疆的代理机构,包括新疆共产党分支机构,新疆公安局和新疆中共中央统战部,或代表他们针对突厥穆斯林人士进行大规模拘禁或强迫劳动的任何实体机构,并将其列入到商务部管理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

(6)国务卿应探索建立自愿数据库的适当机制,维吾尔族侨民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成员可以提供有关失踪家庭成员的详细信息,以期向政府提供信息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问责,并采取适当措施加快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其他突厥穆斯林少数民族的庇护申请;

(7)在新疆销售商品或服务或以其它方式经营的美国公司和个人应采取措施,包括在任何公共或财务备案中公开宣称其商业活动没有助长新疆或中国其他地区的侵犯人权行为;以及他们的供应链不会造成强迫劳动;

(8)联邦调查局和适当的美国执法机构应跟踪并采取步骤,追究来自中国官员的责任,这些官员骚扰,威胁或恐吓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包括突厥穆斯林、维吾尔裔美国人、华裔美国人。在美国合法学习或工作的中国国民;

(9)国务卿应与美国传统盟友和合作伙伴一起采取类似步骤,并在针对性制裁和签证限制方面进行密切协调;

(10)需赞扬自由亚洲电台维吾尔语服务的工作,因为它详细、准确地介绍了维吾尔人和中国其他少数民族身上正在发生的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努力通过威胁和拘留来恐吓他们的在中国的家庭成员。

第6章 国家安全报告

(a)总体而言——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180天内,国家情报局长应与国务卿协调,向有关国会委员会提供一份机密和非机密报告评估整个新疆的镇压行动对国家和地区的安全威胁,中亚和东南亚各国政府强行遣返突厥族穆斯林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频率,以及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突厥穆斯林进行大规模拘留和监视而使用的技术的转移或研发,包括与预测性警务和大规模资料收集和分析有关的技术。

(b) 附件——(a)要求的报告应附上一份附件,其中列出所有参与新疆“政治教育”营建设或运营,以及提供或操作监视技术或业务的中国公司。

第7章 保护美国公民和居民免受恐吓和威胁

(a)总体而言——在该法颁布之日起90天内,联邦调查局局长应与国务卿协商,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概述任何以及向美国公民和居民提供资讯和保护的一切努力,包括维吾尔族和在美国合法学习或暂时工作的中国公民,却在美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共产党官员继代理人的骚扰及恐吓,以及因工作或传播(信念)而导致在中国的家人遭受威胁或拘留的人。

(b) 被拘留的美国公民和居民家属资料库——国务卿应探讨适当的机制,建立一个自愿性质资料库,供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使用,可以提供有关失踪家庭成员的详细情况,以便敦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资讯和问责,并采取适当措施加快维吾尔人、哈萨克人和其他突厥穆斯林少数民族的申诉。

第8章 公共外交报告

(a) 报告——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20天,美国全球媒体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以:

(1)描述美国广播到新疆地区和全球维吾尔文社区的现状和范围,对新闻和资讯自由流向这些社区的障碍,并酌情详细提供技术和财政的必要要求,以增加向全球这些社区(送达)广播和其它媒体;
(2)描述为恐吓自由亚洲电台和美国之音记者报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问题所作的后果;
(3)并与美国国务院全球接触中心协商,描述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针对全球维吾尔族社区的虚假资讯和宣传,尽力淡化在新疆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普世承认的人权,以及任何涉及该领域的活动或计划。

(b)国会意见——国会认为,自由亚洲电台的维吾尔文服务社的记者们,尽管遭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拘留其家庭成员和亲属来竭力消声或恐吓他们的报导,但他们(仍然)对新疆的人权和政治局势进行了报导,(他们)应该受到高度赞扬。

第9章 年报

(a) 在该法颁布之日起180天内,以及此后每年,国务卿在咨询有关联邦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后,应提交适当的国会委员会,并在国务院网站上提供一份机构间报告,其中包括:

(1)评估在新疆地区被拘押者中被拘留的“再教育营”人数和在拘留营的条件,包括被拘留者是否遭受酷刑、被迫放弃信仰或其他虐待;
(2)尽可能说明营地的地理位置,估计被拘留在这类设施中的人数;
(3)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对维吾尔族在押人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再教育的机构”再教育”的方法;
(4)评估被任意拘留的人数,包括在审前拘留所和监狱中;
(5)对在营地和地区工厂中被迫送回“政治教育”营地的威胁下的低工资进行的强迫劳动评估;
(6)受益于这种劳动的中国公司和行业清单,以及 一份描述为从事强迫劳动而采取的行动(根据《 2018年人口贩运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被认定为第三级国家。)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给予外交、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进入新疆地区的准入程度的评估,并描述了用于阻碍监测新疆地区人权状况的措施;
(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地区公安机关使用的压制性监视、侦查和控制方法的评估,以及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和负责”高科技”警务的人员名单,针对新疆地区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占多数的少数民族的大规模监禁和再教育工作;
(9)说明美国为解决新疆地区严重侵犯普遍承认的权利和保护该地区的寻求庇护者而进行的外交努力,其中包括与多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伊斯兰合作组织(OIC)成员国和其它国家/地区的双边关系。

(b) 终止——国务卿可终止(a)条款所要求的报告,如果国务卿向国会有关委员会证明:严重侵犯人权和大规模拘留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占多数的少数民族(的行为)在新疆地区已经结束。

第10章 国务院特别协调员

(a)总而言之——国务卿应考虑在美国国务院特别事务部国务院内设立一个新职位,该职位将协调外交,政治,公共外交,财政援助,制裁,反恐,美国政府内部的安全资源和国会报告要求,以应对新疆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普遍承认的人权的行为,包括解决维吾尔族和其他主要是穆斯林少数民族的大规模拘留,采用先进技术监视和警察侦查方法,以及使用反恐和反激进主义主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新疆的政策辩护。

(b)任命——如果国务卿确定设立(a)款所述职位是适当的,则国务卿可以从国务院的官员和雇员中任命特别协调员。国务卿可允许该高级职员或雇员保留该高级职员或雇员担任的职务(以及与该职务有关的责任),然后再任命高级职员或雇员为特别协调员。

(c)终止——国务卿可在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证明在新疆结束了普遍侵犯维吾尔人和其他穆斯林为主的少数民族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后,终止特别协调员的职务。

(d)咨询——在根据本条指定特别协调员之前,国务卿应与适当的国会委员会的主席和少数党成员进行咨询。

本法案原文来自马克·卢比奥(Marco Rubio)议员的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孟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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