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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声明 反对逃犯条例修订

【大纪元2019年04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导)香港大律师公会4月2日发表声明,再次就《逃犯条例》修例发表意见,表明反对修例。

大律师公会指在现行的《逃犯条例》下,并没有政府所谓的“漏洞”,“因为除了针对中国大陆的司法管辖区外,香港是可以与其它地区进行个案移交的安排。”公会重申,现时移交逃犯协定并不涵盖大陆并非“漏洞”。“这项限制是当年立法局在1997年订立《逃犯条例》时,参考了中国大陆与香港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大陆的人权保障记录之后慎思而达的决定。”公会认为特首、律政司和保安局多次形容为“漏洞”的言论属于误导。

公会表示,修订《逃犯条例》后,行政长官会成为移交程序的唯一决定人,在没有立法会监察下,将无法问责。又指,行政长官一旦发出证明书,法庭便可针对该名疑犯发出拘捕令。同时,政府在修例建议中,并无提出扩大法院否决引渡要求的角色,亦没有提出条文,赋权予法庭可以不批准一些不符合《人权法》要求的引渡申请。对于香港政府认为,现时的制度在一次性安排之下“在运作上并不切实可行”,公会认为这是夸大的说法。

公会认为,今次修例建议剔除9项与经济相关的罪行,做法看似是为商人提供一定保障,但实际上是“虚幻的”。“以证券交易罪行为例,虽然该罪行会被豁免,但相同的罪行情节亦会涉及诈骗的指控,而诈骗并不在豁免罪行的清单之中。同样地,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指称(被豁免)亦有可能涉及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的罪行(不被豁免)。这些交替性的罪行会使有关人士在建议的修订安排下,依然可能被移交至中国的其它地方。”

政府以台湾一宗谋杀案作为修例的理由,但特区政府至今并没有回应,台湾方面已表明,如果是基于“一个中国”前提,不会与香港签订移交逃犯安排。公会认为,既然政府不能保证修例可达致有利解决方案,根本没有理由仓卒提出这些具争议及令人忧虑的建议,应广泛咨询公众。◇#

责任编辑:陈玟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