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离职三年内将不得从事职务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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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日讯】行政院今天通过“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明定包括政务人员、常务人员、司法审检人员、公营事业人员及民选地方首长在内的公务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就与离职前五年内原掌理的业务有直接利益关系事项,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间接与原任职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接洽或处理相关业务。

据中央社10月2日报导,考试院函送行政院会衔的“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明确界定公务人员定义与分类、厘清公务人员与国家关系、保障公务人员合理权利、确定公务人员基本义务,同时建立共同标准统摄人事法令。

草案规定,公务人员指于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担任组织法规所定编制内职务支领俸(薪)给的人员,但不包括军职人员及公立学校教师在内。公务人员分为政务人员、常务人员、司法审检人员、公营事业人员及民选地方首长。

草案也明定公务人员非依法律不受撤职、休职、免职、停职、解职、解除职务、解聘或资遣处分;另一方面也明定除未定任期的政务人员之外,公务人员身份不因党派而受影响。

草案同时明定公务人员应遵守行政中立、不得为图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而关说、请托或推荐人员,不得赠受财产上利益。公务人员执行职务,遇有涉及本人、配偶或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利害关系的事件,应行回避。

此外,公务人员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就与离职前五年内原掌理的业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间接与原任职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接洽或处理相关业务。违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同时没收所得利益。

对这点行政院与考试院有不同意见,行政院主张应将“离职后三年内”,建议修正为“离职后两年内”,两案并陈送立法院审议。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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