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辩论香港23条

两位委员会主席及英国商会纷纷表达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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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记者璞华编译/11月26日﹐英国下议院举行了一场关于广受批评的香港23条立法的辩论。

下议院各党派香港委员会联合主席霍华德 弗莱特议员发起了这场议会辩论。他告诉了议员们﹕“辩论的中心是﹐该提案是象香港政府辩解的那样基本上只是将古法翻新﹐还是在一定掩饰下开始采纳大陆的国家安全观的问题﹖”

他解释道﹕“有一个原则性的争议是[23条 ] 违反了联合声明的规定﹐因为它要求在香港应用与联合声明第3(5)条所保障的自由不能相容的法律概念 …”

“有争议说香港关于禁止颠覆大陆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和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有关表达自由的部分相抵触。”

他揭露了来自中国政府的压力﹕“当6月份中国副总理钱其琛据报导声称香港政府应该着手进行23条立法时﹐这个事件开始浮上台面… 然而他声称香港法轮功学员与香港之外–也就是大陆–的法轮功学员保持联系将是非法行为。”

他强调﹕“一个主要的关心点是此立法提案有可能被政府用来取缔北京政府不喜欢的任何一个组织﹐而基本法23条甚至都没有具体地要求制订与此有关的规章。”

“很少国家有明确的反对分裂的法律﹐很多国家都没有反对颠覆的法律。中国大陆的国家安全概念与我们民主国家普遍习惯的概念大不相同。而在联合声明中达成的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概念不会被用于香港。”

他还揭示了一个事实﹕“大陆政府惯常使用颠覆罪名来迫害和压制合法的反对力量。”

他表达了对此提案可能会使中国政权能够在香港强行禁止某组织的关注﹕“他们[香港当局] 可能会提出一个新机制﹐封杀与中央当局根据其国家法律﹐以危及国家安全为由而禁止的某大陆组织有关联的香港机构。这里的‘有关联’仅仅意味着有联系。关键的问题在于﹐如果这样一个组织在大陆被禁, 香港会得到通报。那么不可避免地﹐基于这些组织之间过去或现在‘有关联’的证据﹐香港政府事实上必须也取缔这些组织。”

他特别提到﹐香港政府“必须显示他们不会被迫取缔在中国大陆被禁的组织。”

香港委员会的另一位主席﹑国会各党派中国组主席本‧查普曼说﹕“由于香港本身的重要性和我们在那里的大量投资以及商业﹑文化和教育利益﹐议院基于联合声明有责任继续关注与香港的关系 。并且﹐我们还得要关心在香港居住的340万英国护照持有者, 特别是在那里的英国公民。”

“象香港一切其他事情那样﹐特区政府对23条的考量必须基于”一国两制” 的概念﹐以及维护内外各方对香港的信心为出发点。我感到就这些方面或者是民主理念的角度来看﹐钱其琛的评论看起来并没有助益。”

他还评论道﹕“在我看来﹐目前的部门制度不能胜任长期的要求”﹐并且“有关普选权的进展还有欠缺。”

与此同时﹐英国商会也对23条立法发表相关评论指出﹕

任何新的立法应该完全符合保证香港居民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27条的要求。这一点也应当适用于39条﹐该条文规定国际民权和政治权利公约(ICCPR) 及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IESCR) 应继续有效。

关于治外法权问题﹐我们相信期望所有永久居民无论其国籍都对香港(间接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效忠超出了23条的要求。

很难找到一个不会威胁到如表达自由之类的基本权利的关于煽动罪的有效定义。举例说﹐社会上普遍关心哪些出版物可能会被认定为‘煽动性’的。我们敦促政府将煽动罪的定义限制得尽量狭窄﹐以缓解对该条款可能会被更一般性地用来对付那些反对政府但无意推翻它的人士的担心。

出于香港和海外对那些在大陆以‘泄漏国家机密’而获罪人士的关心, 我们敦促特区政府将‘国家机密’的定义限制得尽量狭窄﹐以消除将经济信息或其它与国家安全并没有什么关系的数据认定为‘国家机密’的任何可能性。这里的问题在于﹐‘国家机密’一词是从中国法律和官方用语中借用过来的。如果要维护”一国两制” 的概念﹐有必要使香港法律对‘国家机密’的定义不象大陆法律定义的那样广泛。

我们对有提议创造一个” 未被批准地获得受保护的信息﹐并未经批准将其泄露造成损害性后果”的新罪感到困扰﹐因为这与提高透明度的理念背道而驰﹐并容易被不受限制地滥用。

我们对如何定义”威胁国家安全的政治活动”持保留意见。这是一个困难的判断﹐因为太多的时候﹐并不真正具有威胁性的政治行为仅仅因为其带来的不便就招来政府惩罚性的行动。

提议中的调查权限似乎超出香港现有的所有警察权限。我们怀疑对于调查工作来说拥有这样大的权限的必要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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