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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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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6月13日讯】作为英美法体系基础的普通法究竟是什么?我们通常从它的案例法(Case law)、法学以及由法院判决产生的法令(legal precepts)体系去了解它。对于现行实施普通法的国家,那是支配社会的重要实体法。法律主要来自于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条,以及国家成文宪法的条款,澳洲也是如此。但是从司法判决和法庭辩论提炼出来的法律原则也同样重要。

这种“判例法”(judge-made law)就是经常被提到的普通法。那是判决理由的副产品,可以追溯至公元1066年的哈斯丁斯之役(The Battle of Hastings)以及1215年约翰王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等事件。

除了悠久的历史之外,还有两个传统特征使人们普遍接受它们:第一,判决理由的公布。最后还装订成册,并附上案件编号与当事人名称,以利作为一种权威来源而被检索引用;第二,从判决理由得到的法律原则是经由公开表述的推理程序。使得判例法得到正当性的,正是(符合逻辑规则)的推理过程。即是法律的原始来源是成文法或宪法条文,对于立法通过的规定,也要遵循同样的方法来诠释。这些在法院判例汇编里的法律解释都包含有如何获致结论的合理过程。

现在我们有两个概念:判例法(所谓的普通法)以及判案的方法(所谓普通法传统)。在我们对法律推理的讨论中所说的普通法,乃是指后者。采用普通法的国家与采用欧陆法系的欧洲、中国与拉丁美洲国家不同。在理论上,在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及遵循罗马法传统的司法管辖区,法官不会引用先前的判决,而仅用法典中的文字作为法律分析的起点。普通法国家所熟知的判例体系并不存在与大陆法国家中,因为(理论上)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典才是其判决的权威来源。大陆法国家的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的判决所拘束,这也和普通法国家不同。

澳大利亚是一个普通法国家,法律都是通过立法机关批准并应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包括移民法。但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并不在立法机关,而是在最高法院的法官手里。这就是三权分立的优点,移民部长只是执行移民法。但是如果他对法律有所误解,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庭来寻求公义。因此我们经常看到一些移民申请被拒掉,却最终得到法庭的判决,证明移民官是错的,申请人是对的。

当然,寻求公义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我们并不想看到这种情况,在申请提出的最初阶段。就先要理解法律的原意,准备一些必须的申请材料,这样的申请才能够事半功倍、省时省力。很多人在寻求移民法律的协助时,并不知道找什么人来帮助他们。

其实澳大利亚有一个很完善的移民代理制度。什么是移民代理呢?移民代理必须通过移民代理注册的认可。合乎资格的移民代理会获颁一组代码,并且有自身的澳洲移民法律知识,清楚地了解澳洲移民法律的审理程式,而且要满足高标准的专业和道德水准的要求。

很多人对移民法一知半解,用自己的意愿来理解移民法。比如配偶移民申请。当读者看到法例的要求时,会发现法规下的要求是如此仔细。其实每一类的签证都有它本身的法律要求。申请人只要满足其要求便可以取得签证。但很多时候因为申请人不明白法律本身的含义,便使其签证申请功亏一篑。

经验告诉笔者,不仅仅是申请人不懂法律,原来移民部的官员也是一样,他们对移民法的演绎经常出错。当然移民部官员出错,政府也有相应的措施来补救。即如果申请人不满意申请结果,可以到审裁处上诉。这保障了申请人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在澳大利亚生活已有一段时间的人,都会感受到社会上普遍人们对专业人士的重视。例如我们会找会计师帮我处理会计及税务上的事;买卖房子找律师;汽车保养找汽车维修师等,以便得到最佳的保障。所以他们能够理解找一个专业的移民代理能够协助他们得到保障。

笔者再举出一个实例:一位创业移民的申请人找到笔者帮忙,在笔者的帮助下,由最初预计要花费的高额费用到最后案件成功,笔者帮她总共节省了十一万澳元,并在短时间取得永居。

在此笔者又举一个例子,有一位学生申请人,自己去办理845申请,在悉尼内西区买了一间超市,总共花了五十万澳元。申请还未开始递交,生意已经倒闭了,自然他的申请也泡汤了。以上两个案子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说明经专业人士的帮助,结果会完全不同。各位有智慧的人士要引以为鉴。

签证类别共有数十种,所牵涉的法律条例更是高深繁复,并非一般人可以完全理解和运用。读者如果有任何移民法律的问题,可以联络笔者或到笔者办公室见面详谈,笔者将为您提供专业细致的意见,让您的申请事半功倍、省时省力。

读者也可以查看我公司的纲站(stanleyimmiandlaw.com.au)里面有我在2011出版的移民法律介绍一书,虽然过时,但可读性高(签证的名字虽然改了,但条文内容没有大改变),特别是许多案例及文章,可以作为移民澳洲前的指南!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咨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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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02)9412 1780, (02)9412 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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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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