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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夜间工作违宪 台工会呼吁修法保障工作权益

民众党立委赖香伶23日呼吁,劳动部应尽速修法保障劳工夜间工作权益。(立委赖香伶国会办公室提供)

【大纪元2021年08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司法院20日宣告限制女性不得于夜间工作的《劳基法》第49条第1项违宪失效,但台北市产业总工会理事长邱奕淦指出,该条文后半段保障条款也一并失效,反使劳工不分性别“一律不必特别保障”;民众党立委赖香伶呼吁,劳动部应尽速修法保障劳工夜间工作权益。

《劳基法》第49条第1项规定,“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但雇主若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者则不在此限。

不过,大法官认为,此法以性别为分类标准,对女性劳工形成不利之差别待遇,属重要公共利益议题,且国家本有义务对女性夜行人身安全采取保护措施,而非禁止女性夜间工作,使女性原应享有并受保障的安全夜行权变相成为限制自由选择夜间工作的理由;但书部分中的工会或劳资会议,也不一定具有代表个别劳工的正当性,因此宣告违宪。

不过,邱奕淦指出,大法官未采取“违宪定期失效”方式,没有给予行政及立法部门完成配套措施的时间,使解释文应达成“夜间工作者不分性别都要有更多保障”的美意,变成“不分性别,一律不必特别保障”。因宣告立即失效,使雇主即刻起不再负有法律要求应尽到夜间工作保障的义务,变成任意性、恩惠性给予,出现巨大空窗。

若从《劳基法》第49条条文结构来看,第2项的“夜间工作安全卫生设施标准由中央订之”、第5项的“妊娠与哺乳期间女性不得夜间工作”均为第1项的延伸规定,因此皆并同失效,造成原保障夜间劳动者的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范失去依据,更违背解释理由中的性别平权与健康权。

此外,邱奕淦强调,实务上劳工并无法随个人自由意愿选择工作时间,劳工并没有与雇主对等协商的空间,而《劳基法》第49条第1项中赋予工会或劳资会议的同意权,就是要以集体协商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协商能力,此法失效后,势必不利于劳资双方协商夜间工作问题;否定集体协商权的功能与意义,是漠视劳动者普遍处于协商弱势地位的现实。

民众党立委赖香伶呼吁,劳动部、立院朝野党团应正视此法失效对夜间工作劳工的冲击,劳动部应以最快速度透过行政院向立法院提案修法,缩短劳工夜间工作原有权益及保障的空窗期;并应将集体劳动关系入法,使劳资双方依法协商,解决不同职场环境在夜间工作产生问题。◇

责任编辑:郑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