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政院通过暂行条例 厘清寺庙产权

为避免宗教团体财产沦为私产而衍生纠纷,行政院13日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图为示意图。(苏玉芬/大纪元)
人气: 175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22年0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为避免宗教团体财产沦为私产而衍生纠纷,行政院13日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内政部表示,经立院审议通过后2年内,符合条件的宗教团体可备妥相关文件办理更名登记;依法不得更名者也可办理为期10年的限制登记。

内政部民政司副司长郑英弘说明,宗教团体目前所持有的不动产在当初取得时可能尚未完成寺庙登记,受赠的不动产也无法负担庞大的赠予税,另外也有耕地无法登记的问题,因此过去常以自然人名义借名登记,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或继承人与宗教团体发生产权归属纠纷。据统计,目前约有7,500座寺庙、750公顷的土地属于此情况。

为此,内政部特别订定“暂行条例”,将以嘱托不动产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的方式厘清权属,避免宗教团体财产沦为私人所有。若不动产没有不得登记在宗教团体名下的原因,可将所有权从登记名义人更名为宗教团体所有;但有产权争议时,仍须由司法确定权利归属,内政部不会在登记名义人有异议的情形下将土地过户给宗教团体。

若不动产为寺庙筹备处、尚未缴纳移转税赋或为耕地等不得登记在宗教团体名下的原因时,郑英弘表示,将以限制登记的方式,在暂行条例施行10年期限内,冻结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包含禁止移转、不得设定用益物权及抵押权,让宗教团体在期间内适法处理借名登记的不动产,期满后即涂销限制登记。

内政部也强调,宗教团体依法不得持有耕地,暂行条例并未免除宗教团体纳税义务或放宽宗教团体能够持有的土地类型,没有就地合法、冲击政府税收或违反农地农用政策的疑虑。

至于适用对象,包含宗教财团法人、宗教社团法人的已登记及未登记寺庙;未登记寺庙则包括已有整幢建物、已申办设立寺庙相关行政程序者,若为神坛、未立案的教会堂及聚会所、简陋搭建的临时性建物皆不适用。在时间上,仅限该条例施行前已购买或受赠的不动产;除了耕地外,原住民保留地、农舍、国民住宅皆不适用。

内政部表示,“暂行条例”经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后,将积极向立法院朝野党团及社会各界说明沟通,争取共识。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宗教团体,可在该条例通过后2年内,备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同意书、不动产相关证明等文件,经主管机关审认权利归属无误后,迳为嘱托地政机关办理更名登记,不能更名者则办理限制登记,以减少私权争讼。

责任编辑:吕美琪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