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政治

防制性暴力犯罪 台政院10日拟通过四项修法

【大纪元2022年03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会10日讨论、通过防制性暴力等4项修法草案,其中为遏制Deepfake(深伪技术)乱象,草案规范若制作不实性影像并散布营利,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明定网际网路业者即时移除不法性影像的机制。

去年发生民进党立委高嘉瑜遭施暴及网红小玉涉以Deepfake技术制作不实换脸谜片事件,各界关注网路性私密影片外流议题。为建构性暴力犯罪防护网络,行政院预计采包裹修法方式,于院会讨论、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护法”修正草案;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草案重点包含刑法增订第28章之1“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未来“未经同意摄录性影像”且意图营利、散布而犯之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经同意散布性影像”,则视情节不同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为营利所为,得加重求刑至1/2。

深伪影片部分,“意图散布而制造不实性影像/散布不实性影像”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而犯之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草案明定,网际网路业者即时移除不法性影像的机制,未来业者若发现或主管机关知悉“妨害性隐私或不实性影像”罪章所定犯罪嫌疑情事时,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与犯罪有关网页资料。

草案亦规范,相关犯罪网页资料与嫌疑人个资及网路使用纪录,业者应至少保留180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若违反相关规定,可处新台币6万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这次修法规范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的资讯,违者处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陈玟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