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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关税货物复运出口应注意申报规定 以免补税

【大纪元2022年04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秀媛台湾基隆报导)基隆关表示,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如有转让或变更用途,依规定应补缴关税,但经海关核准原货复运出口者,则免予补税。欲适用该免税规定,业者需主动于出口报单“申请审验方式”栏填报代码“8”(申请文件审查),并于“其他申报事项”栏位叙明申请原因;如有待退还的营业税、货物税等内地税,也应以相同方式申报,吁请业者留意。

基隆关进一步说明,依关税法第55条第1项第2款规定,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核准原货复运出口者,免予补税,为利海关查明是否为原进口货物并符合海关代征营业税稽征作业手册参、十四及货物税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属未经使用即原货退运出口,可退还营业税、货物税等内地税的情形,业者于出口时,应使用G3(外货复出口)报单申报,“申请查验方式”栏填报“8”及“其他申报事项”栏注明原进口报单号码及复运出口原因,以利海关审核,办理后续免补关税及退还内地税费作业。

基隆关提醒业者注意上述免补征及核退税费规定,确实填报出口报单相关栏位,以保障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唐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