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第二十五章 法律、生活与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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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0月23日讯】二000年底,偶然间在《台湾日报》的“非台北观点”专栏里看到一篇名为〈加强国民法律教育〉文章,该文以这样一个故事开场:话说一位大学生为了好玩,将置于校门口未上锁的机车骑在校园里兜圈,被车主报警守株待兔逮个正着。作者将故事的隐涵重点放在“青少年为了好玩,不知自己已犯法,真是无知到极点”上,于是引伸出今日青少年“法律常识”不足,原因则是我们从小到大,都没有机会受比较正式的法律教育,而国人的法律知识常是在错误经验中才获学习机会,顶多再从报章杂志的许多案例中,得到一些常识。作者又感慨说,青少年一路以升学为主,法律常识的学习机会更少,法律观念的无知是必然。在感叹一般青少年缺乏法律观念之后,再以不少的篇幅举例描述原住民青少年的生活领域中,可能更缺乏法律观念。

作者举出几年前发生的一件事实:一群原住民青年到都市上工,假日一起聊天喝酒、唱歌,有人提议:谁最勇敢?一位青年说其最勇敢,证明的方式是出门拦下一部计程车,抢了两百元。另一位青年不屑只抢区区两百元就称最勇敢,于是带酒意冲到大马路再拦一部计程车欲行抢,不料被先前被抢的计程车司机报案出动的警网逮捕,“人赃俱获,犯抢劫罪而不自知”。

法律至上乎?

作者对这件事的评论是:从原住民的行为来说,这好比勇士比赛打猎一般,猎物愈多,表示愈勇敢,愈称得上勇。但从法律观点来看,却是犯了法。作者疑惑不平的质疑:有人告诉这些原住民青年此种行为犯法吗?他们从小有足够的法治教育吗?

这篇文章的结论是:台湾人民普遍缺乏法律常识,因而违规、犯法而不自知的事例层出不穷。作者顺手再举路边摊在未合法前有可能犯窃占国土罪,但一般人见怪不怪,也不见执法者严加取缔。所以,作者又怨叹整个台湾社会在法律观念阙如下,已演变成“掠夺性社会”,充斥“不是你的就是我的”错误想法,冲突、争吵乃纷纷上演,不和谐、不安生活情境于焉形成,而悲哀的“人性之恶”也形成了。作者的观点就在“民主社会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要教育人人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才能进一步要求全民有守法的正确观念,一个有秩序、安定的民主法治社会才足以建立。若不能让人民生活在安全、安定、有秩序的环境下,民主不要也罢!”因此,作者认为,落实国民基本法律常识教育,才是减少国人违规、犯法行为的根本解决之道。

以上几乎将该文全部引用,未知是否已经犯了〈著作权法〉?因为我实在搞不懂该法中的某些规定该如何认定。不过,鉴于作者的论点有可能代表极大比例国人的共同看法,此即“法律至上,法律能保障人民生活福祉”的迷思充分弥漫,实在有必要作一些澄清,并提出另一类看法供大家深思。

不可随意取用不是自己的物品

首先我们针对该文的叙述事件作个简单回应。一个大学生竟然随意骑别人的机车,这种行为的不应该难道重点是在“法律不允许”?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不准,是不是就可以做了呢?人际间相互尊重,非经当事人允准,不能拿用别人的东西不是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态度吗?除非该物明示“欢迎随意取用”,否则怎可以任意取用?如果连这个小小的做人基本道理都要依靠法律规定,再以惩罚来教育之,这样的社会岂是“人的”社会?至于利用原住民比赛打猎来类比抢劫,我们除了以“不伦不类”形容外,真不知该说什么了!也许作者指的是“猎人头”,若是的话,那是一个野蛮未开化的原始社会,而且是针对“敌人”呀!说得严重些,“人人为近敌”的社会称不上是人的社会呢!

所以,看到连大学生都不具一个人起码的做人道理,应该感慨的是日常生活怎会沉沦至此?!或许这是台湾社会“后天”的学校功利教育太过分所致。如此,要努力的是返本归真,打破此种学校教育迷思,哪里是要往加强法律教育,强化法律常识之路走?依我看,台湾的法律或许已经“过犹不及”了呢!此由法律系早已跃居学子最想进的系,或可见端倪。

法律之成为最热门,表面上的原因可能是,台湾在解严后历经多次选举,造就许多学法出身的“政治明星”(二000年的总统及行政院长两位最高行政首长正可突显),而社会重心也移向“立法院”,学法者具比较利益而容易出头。但基本的原因却应该是“法案”愈来愈多,逐渐地,“依法办理”已成为高官的口头禅,在示范效果下,民间也动不动就搬出法来彼此牵制。从这些年来的演变,我们应已清楚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倾向于用“条约”维系了。由以往的“隐形”契约,演变为白纸黑字的“有形”契约,这些约定内容是“专业”知识,不是一般人可轻易解读的,而谁是谁非的裁决也需专业人士经辩论,而后在法庭上由法官判定。

人际间以有形契约维系

这个世界上的每个社会都以“个人”为主体,但即使放任各个人自由行动,为了减低“交易成本”,也必须有“共同遵行”的准则,而在“有秩序”下,各个人的福祉才会提升。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法律才出现,而其原先功能是在维持秩序、减低各个人的成本,使交易范围扩大而生活福祉提升。当然,保护“个人自由”是一项基本目的。因此,法律作为个人间行为的秩序,原先是“自然长成”的,是一种由下而上的过程,但即使过程是如此,最后还是得由“人”来订定。可是,就是由于法律是人所订,也是人来执行,而千千万万的人大多是“凡人”,在拥有“订法”、“执法”的权力下,难免发展过当而反过来“创造”戕害个人自由的法律。此即,法律由“长成的”转成“做成的”,举个例来说,靠法律行业为生者,为了业务难免制造更多的“案子”,而法律及其条文的增多就是一条方便之道。而且法条不可能没有漏洞,为了补漏,又得创造出补洞的法条,如此一来,经由“乘数效果”而使法律膨胀,再因各个法条都有既得利益者,于是法条也就“增多容易、减少难”了,在膨胀的循环效果下,难保不会走到“个人”动辄得咎、动弹不得的地步。

“长成的”法律比较合用

当然,“寸步难行,动弹不得”的形容可能言过其实,但人人皆需律师的境界,却似乎已在美国出现。我们往往羡慕美国社会的成熟,但其“兴讼”频繁已大伤社会元气,个人诉讼成本增多尚是小事,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间的诸种限制法条,已被视为生产活力下降的要因,而“律师太多”也早被有些学者列入美国衰落的一大因素。最初可能因为需要律师,激励民众去当律师,接着为扩大业务及提升报酬,律师又创造更多业务  或以延长诉讼期间,或以增加法律条文……,演变到最后,难免使个人变为“无知者”,非得仰赖律师不可,如果不幸地律师再勾结一起,对于当事者岂不又多一层伤害?我们时常听到以“半个上帝”来形容医师,而律师与医师不但类似,或许还更接近上帝呢?!如果对于医师需以“高尚道德情操”要求,对律师岂不更需要?不过,除非形成社会风气,否则此种诉求是缘木求鱼,因为当今社会,“凡人”都是“自利动物”啊!

美国律师太多的经验会不会在台湾出现?由近年来各种保护法条纷纷出笼,人民要求立法院快速通过法条,以及立法委员素质的低落来看(二000年度的工时案,就是最佳例证),比美国更不堪的局面很可能会在台湾出现。法律系热门,莘莘学子踊跃学法已透露出讯息。即使考试院管制律师的制造,在律师需求压力大增下,要嘛律师价码跳升,要嘛黑牌律师大增,要嘛补习班大发利市,我们还是准备迎接这种时代吧!在这样的一个时代,如果在台湾的法学教育还是维持目前的僵化、填鸭方式,加上律师的制造又受政府的控制,不只兴讼会频繁,恐怕冤屈事件更会层出不穷呢?!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若再疾呼加强法律教育,很可能走向“到地狱之路往往是好意所铺成的”不堪局面,可不慎乎?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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