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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试法三读 台考选部可要求泄题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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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14日三读通过《典试法》第31条条文修正案,规定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等不得徇私舞弊、潜通关节、泄漏试题,若违反规定致考选事务费用增加者,考选部对之有求偿权。

现行《典试法》第31条条文规定,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心理测验委员、体能测验委员、实地测验委员及其他办理考试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潜通关节、泄漏试题;违者依法惩处,其因而触犯刑法者,依刑法论处。

考试院所提书面报告表示,鉴于曾发生国家考试泄题舞弊事件,虽属个案,但已严重斲伤国家考试公平性与公信力,也影响机关人事正常运作。为提高法律规范强度,增加对类此案件的违法舞弊人员究责机制,吓阻并防杜类似案件再度发生,这次修法增列触犯刑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规定。

考试院表示,考量如有泄题行为导致考试结果的不正确,致有重启考试任一阶段程序的必要时,所生费用不宜由公帑支应,因此这次修法增订求偿权规定,要求违法失职者担负起损害赔偿的责任。

此外,立法院会也三读通过《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0条条文修正案,规定公务人员各种考试榜示后,发现有泄题或舞弊的情事,致考试发生不正确结果,无法判定全部或部分应考人应否录取时,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撤销全部或部分应考人的考试不录取、录取或考试及格资格,并得就全部或部分应考人,重新办理涉及泄题或舞弊科目的考试。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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