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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私人地遭登记国有 宪法法庭判违宪

图为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左)、司法院发言人陈婷玉(右)。(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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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一块彰化土地在日治时期为石姓声请人的祖父等人共有,54年办理土地总登记时,未完成办理申报而遭登记为国有,请求将土地移转登记给石等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最高法院70年的判决驳回。石声请释宪,宪法法庭29日判决,不符《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

本案缘于一块彰化土地在日治时期为石姓声请人的祖父等人共有,后来在1965年间办理土地总登记,石的祖父等人不知此事,以致未完成办理申报而遭视为无主土地处理并登记为国有,现由国产署中区分署管理。

石提起诉讼,请求将土地移转登记给石等人,却遭驳回,后再提起上诉。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无理由而驳回上诉,但石认为,该判决援引的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号民事判例有抵触《宪法》第15条保障财产权等疑义,声请释宪。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号民事判例内容为,“系争土地如尚未依吾国法令登记为被上诉人所有,而登记为国有后,迄今已经过15年,被上诉人请求涂销此项国有登记,上诉人既有时效完成拒绝给付之抗辩,被上诉人之请求,自属无从准许。”

宪法法庭认为,当时多数人民未通晓中文、因战事流离他所、遗失土地权利凭证,或因社会资讯、教育尚非发达,不谙法令,甚至228事件等原因,致未于限期内申报权利凭证缴验,或于申报后未依限补缴证件,终致其所有之土地被登记为国有。

宪法法庭指出,若国家仍主张《民法》消灭时效,从而维持私有土地登记为国有状态,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侵害人民财产权,因此并无正当性可言,与《宪法》第十五条的意旨不符合;经宣告违宪,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各级法院法官自应不再援用。◇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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