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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七力案逆转关键在于宪法保障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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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讯】轰动社会的宋七力等人被控涉及诈欺案,高等法院今天判决逆转并改判无罪,法界人士强调,尽管此案未定谳,但从原审台北地院一审认定有罪(七年徒刑)到高院二审改判无罪最主要关键,就在于宋七力等被告行径属于宪法第十三条保障参与宗教活动的范畴,并不涉及诈欺行径。

据中央社1月28日报导,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不过,如此以诈术为常业时,犯罪刑度会加重,也就是依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论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回顾宋七力案侦办过程,固然是在当时担任台北市议员璩美凤召开记者会举发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时担任台北地检署检察长吴英昭也指示检察官薛维平以他字案侦办,承办检察官薛维平在积极侦办后依常业诈欺罪嫌将宋七力、游芳枝等十七人提起公诉,首谋宋七力和大弟子郑振冬因罪嫌重大被具体求处最高有期徒刑七年。

台北地检署指出,检方当初起诉宋七力所用的法条,就是认定宋七力是以诈欺为常业,才以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最重刑度起诉。 

台北地院在经过近一年审理后,也认定宋七力以照片及表演为之,客观上应认定足以使一般信众因而发生错误,并陷于意思错误而为供养金等财物交付,尽管被告否认诈欺意图,但宋七力等人以合成伪造照片诈骗信众事实存在,并以诈欺所得做为日常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足见宋七力是以诈欺行为为常业。

不过,台湾高等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则持不同见解,高等法院于判决时首先认为,所谓被害人出面检举部分,均遭判刑确定,因此这些所指述内容难说没有挟怨报复情形,这些人所指述内容也很难被法院认定,尤其在传唤过多位证人后,也很难认定宋七力等人有施诈术情形。   

法界人士说,高等法院今天判决是依宪法第十三条”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规定,认为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因此,宋七力等被告为宣扬理念所采行的,例如组成天人合一协会或成立分会、出版专书或制作摄影合成照片贩售,均能符合社会常情。

法界人士还认为,高等法院于判决时也特别说明了司法机关审理此案的立场,也就”基于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司法对人民真诚信仰的教义或内容,不容加以干预,或检验其真伪”,因此司法机关难以认为被告本于宗教活动所为,是在共同施行诈术骗取财物。

对于高等法院今天以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由,认为宋七力等人行径仍属受保护范畴之列,其实,在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四九零号解释中,也对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部分,做出进一步阐述。      

司法院官员表示,大法官解释的意旨认为现代法治国家,宗教信仰的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应受宪法保障,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是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不利益,换句话说,所保障范围包括内在信仰自由、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

官员进一步指出,内在信仰自由,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层次,应受绝对保障,但由此而衍生的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则可能涉及他人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因此只能受相对保障。

综观,宋七力案今天虽然被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无罪,与台北地院判决结果有很大出入,但民众应尊重法院判决结果,毕竟,案件的审理是由法官依自身所拥有证据进行裁判,如果结果有所出入,民众也应尊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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