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强: 去“人民化”的思考

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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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讯】人民,在我们的国家是一个神圣的词汇。据说,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国家叫人民共和国,我们的议会叫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法院叫人民法院,甚至军队也叫人民解放军。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红领巾的队歌也唱: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可是,什么是人民?人民只是一个抽像的政治词汇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社会群体呢?多少年来,读书、工作、写文章,这个每天都要见到听到自己也经常翻来覆去使用的词汇我硬是没搞明白,相信也没有多少中国人比我更明白。

著名经济学家何清莲女士在她的《历史的吊诡》一文中对“人民”一词作了如下考证:

“我国对“人民”这一词语神圣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俄国民粹主义知识份子的影响。在沙俄政教合一的意识形态专制时期,俄罗斯知识份子以专制权力为批判对象,从而在社会分层分野中与民众为伍。但在民粹主义知识份子心目中的“人民”,严格说来是种理想人文意义的体现,因此这个形而上的名词“人民”被赋予了极为崇高的意义。高尔基在《我的大学》中曾对俄国民粹派的这种人文意义化的“人民”观念作过描述:‘有时候他们谈到了人民,连我自已也很惊奇,为什么我会有跟他们不同的想法。在他们看来,人民是智慧、美德和善良的化身,是近乎神圣的统一的整体,是一切高尚、正直、伟大的开端。我可是没见过这样的人民。我曾见过的有木匠、有码头装卸工、有泥水匠,我还见过雅可夫、奥西普、葛里高利。然而在这儿他们所说的却是一种作为统一整体的人民啊。他们把人民看得比他们自已更加高贵,甘愿服从人民的意志。而我觉得倒是他们这些人身上,才……集中地表现了一种热望依照博爱精神生活和自由建设生活的善良意志。“ 受俄国民粹主义的影响,”人民“这个词在中国被赋予了不少神圣光环。时至今日,在中国话语中只要提出“人民”–还有“人民”的同义词“群众”及“老百姓”,依然具有极强的道德威慑力,“代人民立言者”也随即有了某种道德神圣性。在刘少奇百周年诞辰时,王光美还要不忘说上一句“好在历史是由人民写的”。看到这句话时,我不由得记起一件“政治波普”:“文革”中宣判刘少奇为“叛徒、内奸、工贼”时,也是假人民名义以行。

“人民”是什么?这名词恐怕是现在用得最多而大家最不知晓其意义且最不尊重的一个形而上的名词。十余岁时,我曾在一份批判材料上读过一位著名诗人写下的一段诗:

人民是什么?
人民是旗帜。
需要的时候将它打出去,
不需要的时候将它卷起来。
人民是什么?
人民是矛和盾。
向敌人进攻时用它作矛,
防御敌人时用它作盾。

何文说的再明白不过了,什么是人民?“人民”不过是政治家的招牌,使他们执掌权力对付政敌的秘密武器。前苏联的斯大林时代,90%的将军,70%的中央委员都是被暴君以人民的敌人的罪名枪毙的,布哈林在被以人民的名义判处死刑的时候说:“如果斯大林对他自己有怀疑,立刻会有100条罪状证明他就是十恶不赦的人民的敌人!”哀哉斯言、痛哉斯言!

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先生提出的“三个代表”中的最后一个代表是中共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据说这是中共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但这最“广大的人民”究竟何指?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明了,其实未必。我们知道,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必须由人民代表执掌国家的权力机关,在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否则,所谓代表人民利益就是一句空话。

中国农民据统计达9亿之多,似乎应该包含在最广大人民的范围之内。

可是首先让我们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那么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上,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

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中还是这样规定。

当你读完这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心中可曾漾起一丝涟漪?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为我担心你会和我一样羞愧得说不出口:在这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里,一个同胞只能等于另一个同胞的几分之几。但是我想,你也许还是会和我有着同样的疑问: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有平等的选举权?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时规定这样的比例根据到底是什么?它和宪法许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当那些自己就是农民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和投票表决时,又是什么样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什么时候才能要求立法机关为此举行听证会接受各界的质疑?……

法律规定就是这样的歧视,实际操作又怎样的一种情形呢?几乎所有的中共高级官员,都是当然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两千多名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党政官员,其次是军队、企业、知识界、民主党派、港澳台同胞、少数民族的代表,真正属于最广大人民这一范围的工农阶层的代表少得可怜,而且往往被跟工农没有什么瓜葛的劳模、甚至私营企业主占有了。

没有代表谈何权力?没有代表谈何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国家屡屡出台歧视工农、盘剥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的原因了。这就是为什么会有收容审查、劳教、中国新年铁路提价、户籍分离、暂住审批这些明显属于恶政的制度的原因了。这就是为什么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农业户口的人死去比非农业户口的人赔偿金要少数倍的原因了。

让我们再来看看身边发生的事情吧。2000年7月28日,《中国青年报》和《南方周末》报导过一起发生在广州的令人发指的轮奸案,受害人苏萍被人民警察作为所谓“盲流”收容,以致在强行关押的所谓医院里被其他在押的男性轮奸,此案最后以敷衍了事地处理几个人了结。

2002年5月23日《南方周末》报导《“教授嫖娼致死案”疑云》的程树良之死,警察以嫖娼为由非法限制一位回乡奔丧的教授程树良的人身自由,随之不明不白的死亡,当地群众的猜测和记者采访的线索都指向了警察涉嫌打死程树良,可是此案的调查却障碍重重。

2003年3月10日媒体再次惊暴一位叫黄秋香的女孩,在湘潭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毒打,因为投诉而被再度拘留,至今人在哪里我们都不知道!

2003年3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导,广州一名叫孙志刚的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派出所收容,三天后被打死在收容医院!

这一切都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警察以人民的名义做出的!

人民,人民,你究竟是谁?多少歧视、多少罪恶都假你的名义以行?

还是去掉“人民”这个神圣、美好但却有名无实的名词吧。

根据我们民族的精神导师鲁迅先生的说法,至今为止的中国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时代,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所谓的发祥时代、中兴时代、继往开来的新时代,都与我们毫不相干。或者,尊重事实,恢复我们的真实身份:被奴役的奴隶。或者,还给我们应该的身份,自由的国民。

不要再叫我们人民了。这个称呼留给我们的只有屈辱!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居中国

《观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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