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荆棘编成的王冠

李建强律师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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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讯】本文由李建强律师提供﹐原载中国律师报﹐时间约在1997-1998年间﹐记者:纯子。

  李建强是大陆执业律师,近年来在刑事辩护案件滑坡的情况下,他把自己的业务专业定位在刑事辩护上,每年都办大量刑事案件,经过他和他的同事辩护,有几十名刑事被告人无罪释放,重获自由。上百名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获得缓刑。他所在的律师所因此声誉鹊起。前不久,他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李律师,据我所知,近几年来,我市的刑事辩护并不景气,很多律师都愿意办经济、金融、房地产等案件,很少有人专门办刑事辩护案件,而您为什么把自己的专业定位在刑事辩护上?

  李:刑事辩护有风险,有难度,特别是新的《刑法》和《刑诉法》施行以来,全国每年都有因刑辩而被捕入狱的律师,这既有律师个人的因素,更多的是法律制度的因素。我个人认为,这是社会转型时期推进法治化进程必须付出的代价。刑事辩护是律师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没有刑辩律师是不可想像的,大家都不做,只好我来做,总得有人下地狱吧。

  记者:您刚才谈到刑事辩护难度加大,风险加大,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李:新《刑诉法》施行以后,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加强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难度加大了,而且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许多。

  首先,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了。新的刑诉法规定,被调查的对象可以不作证,我们必须征的调查对象的同意才能取证。这种拒绝权原来是没有的,这一次明确规定了,这对于我们刑辩律师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了解案情的难度加大了,过去虽然介入时间晚,但我们可以在法院阅到全部的证据材料,可以仔细研究,从卷宗中发现问题。现在根据新的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机关给法院材料比较简单,许多关健的内容和证据他们不一定附卷,这样,对律师来讲,就不能够只凭卷宗来了解案情。

  第三,风险加大了,新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有诱证等其它制造伪证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新的《刑法》又进一步规定了律师妨害证据罪。而实际上,律师是否涉嫌伪证裁判权完全在公诉机关一方,这就好比说相对双方,其中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会有公正的结果。新的《刑法》、《刑诉法》实施短短几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被抓,绝大多数最终被证明无罪。

  记者:面对新的问题,刑辩律师应该如何应对?他们的观念以及工作方式应该有哪些转变呢?

  李:在观念上,刑辩律师绝对不能像办民事、经济案件一样去办刑案,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行为最终要由当事人来承担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不能因为拿了辩护费,就不遗余力地为当事人开脱罪责,那样做,很可能要把自己绕进去。尤其是在新的《刑法》和《刑诉法》实施以后,刑辩律师的作用大了,就更应当意识到这个现实,更慎重地、更稳妥地、更负责地、更严格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记者:不少读者写信问我们,有的被告人明明是有罪的,连旁听的老百姓都看得出来,而律师却偏偏做无罪辩护,这与律师刑辩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是否矛盾呢?

  李:这里有一个认识问题。有的被告人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法庭上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就只能宣告他无罪。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老百姓认定一个人有罪,是凭生活经验做出的事实判断,虽然这种判断往往是正确的,但法庭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有经过法律程序认可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样就更客观、更公正。

  记者:一个人明明杀了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就认定他无罪,这样岂不要放纵犯罪?

  李:确实如此。这是个世界性难题。我们都还记得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几乎所有的美国人都认为是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前妻,但大多数的美国人却又认为法庭宣告辛普森无罪是公正的。因为法庭上的指控证据出现了问题,警察搜查时没有搜查令,所获证据是非法的,不能采用,再就是被认为是辛普森做案时戴的血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硬是戴不进去。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即是明明知道辛普森杀了人也只能宣告他无罪。

  记者:你刚才提到无罪推定,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搞无罪推定?

  李: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犯罪是已经过去了的一种客观过程,这就只能通过主观认识去恢复事实,这种恢复只能是最大限度的复原,而不是完全重现。无罪推定就是假设所有的人都是无罪的,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这一规则的价值理念是“国家不能为非”,国家是社会理性的代表,至少在理论上不允许以国家名义做出错误判决。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这就要求在认定犯罪的制度设计上尽可能地趋向严格、准确,有九十九个有罪证据,但只有一个无罪证据,也应认定无罪。有人说这叫“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判一个。”

  记者:这种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是对人权的保护,但这只是被告人的人权,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又如何体现呢?

  李:这是个悖论。也是各国法学家苦苦思索,至今不得解决的问题,但随着科技的高度发展,刑事侦查水平的提高,警察、公诉人、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这个问题会得到缓解,但要彻底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又涉及到上面提到人的认识的局限性问题。

  记者:最近,“沉默权”成了各类报刊争论的焦点,你能谈谈吗?

  李:好。沉默权简单地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可以保持沉默,法律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沉默权首先产生于美国,后来成为世界上一些主要法治国家的司法原则。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不法》没有规定沉默权,但我国已经签字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相信不会太久,刑诉法修改时会加上有关沉默权的内容。

  记者:为什么要规定沉默权呢?犯罪嫌疑人都沉默了,破获罪案岂不更加困难?

  李:你提的问题是大多数人反对规定沉默权的理由,但这只是从破案的角度提出的功利性的理由,而沉默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权,它的哲学根据是人不能自己反对自己,你让一个人自证其罪,实际上违背了他的人性。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性。保护人权的价值显然要高于破案的价值。

  记者:您对刑事法律真可谓痴心不改。好,谢谢你接受专访。(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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