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一言:反法制主义论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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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0日讯】现今坊间有一股“法制”怪风。

他们的“法制”是一种闭门造车之 “无须有”物脱离人世;是一种背离事实,违反逻辑的怪论。我叫这种东西为法制主义。

但他们信口开河说:不断地说“是什么”,例如说“法制”是一种科学原则,是一种自然规律;法制先于民主,法制高于民主,要法制不要民主……。但若问他们“为什么”如此?如此是怎么样的?他们百问百不应,绝不作答。

他们提倡的法制主义本身,有没有道义原则内涵?他们勉强回答:法制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但当人们提出政治现实中整体性地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可否反对时,他们条件反射地高叫:法制高于一切!良法恶法都必须坚守。

究其因,法制主义者的核心是:现权力高于一切!

以下是张三一言对法制主义者的驳析。

【反法制主义论.一】我们的法治和他们的“法制”

张三一言

法治是法律的一个基本概念,也是一个法律理想。

[一]、什么是法治的基本概念?

亚里斯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哈耶克说:‘人们时常把政府的一切行动只须具有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误作为法治。当然,法治也完全以形式合法性为前提,但仅此并不能含括法治的全部意义:如果一项法律赋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无限权力,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所有行动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不是法治原则下的合法。因此,法治的含义也不止于宪政,因为它还要求所有的法律符合一定的原则……从法治乃是对一切立法的限制这个事实出发,其逻辑结果便是法治本身是一种绝不同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那种意义上的法。……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元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

所以法治观念至少有三:

一、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法律至上;

二、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

三、法律之上还有一个主导法律的原则,这个原则是超越于现实政治权力结构的,我们称之为正义原则。因而,法律应该是普遍、客观而公正的。这里的超越于现实政治权力结构的实在,是指作为法治之价值基础的超越性自然法则。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的承认。这些权利是不能剥夺、不可侵犯。

我们由此进一步理解:

第一,法治之下的法律只有制订得符合正义则的,才具有普遍意义,才会得到普遍服从;

第二,法治之下的司法必须是独立的,这样法院才具有审查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功能;

第三,政府依法施政不是法治的标志,而只是法治的一种形式;

第四,‘法治的意义不在于法律的制订过程,而在于法律应当如何制订。’法治,不仅是对政府限制,也要指导立法的。

很明显,上面所说的内容是一种理想,所以我们说法治也是一种理想。这个理想指的是这样的一种法治的精神:法律是由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超越性自然法则)指导下建立的,这个原则就正义。用今天的观点阐述之就是法治的最高原则是公平、它对基本自由人权的承认、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上面所说的是法治的基本概念。一个民主共和国,同时就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准确地说,只有真正的民主国家才能是治治的国家。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都是民主共和的国家。在法制主义者的想像中,其“法制”是一种“科学的客观真理”,它是是独立于民主、共和或专制之外的社会制度。所以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不是民主共和的国家。法制主义者“法制”本身是行政权利、立法、施法的统一体。在逻辑上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制度必然是一种专制制度。

[二]、法治的含义:

一、法治的概念相对于人治。法治目的是为了排除人治方面的专权。

人们常说法治就是一切人都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这不错;但更重要的是权力应由法律来统治并服从法律。

二、法治要求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所有在这个国家内的人都毫无例外地服从法律和法院裁决。(像法制主义者那样规定‘所谓公平法则,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类的人或事件中,对同一类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规则相同。’即规定在法律上,不同类别(即阶层)是不平等的,就不是法治社会。)

[三]、对法治标准的两方面。

法治必须作两方面的即全面的理解。

一是,法治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它的功能表现在保证规则的有效性;现在共产党讲法制,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指工具方面的东西。按照这个工具性作标准观之,古今中外所有皇权国家、法西斯国家、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和自由主义国家,都是法治的国家。可见单从工具性标准来看,法治是不足够的。

法治另一面是,实体性的标准,它是一种权利概念。法治实质性标准的意思是指法的体系之外还有一个自然法的、道德法的最高指导准则。这是实质正义。这里的正义指的是人类尊严与自由平等人权等内容。

根据这一标准就把所有皇权国家、法西斯国家、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国家等等一系列专制国家与法制主义者闭门造车的“法制”国家排除在法治之外。因之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制度即使存在也只是非法治的专制制度的一种形式而已。

这个最高指导准则不是法制主义者说的“客观科学真理”而是人们认为应该如此,或者说人们道德的内在要求。讲得更明白一些就是人们为了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利益的准则。所以所谓法的本质就是人们利益维护和分配的共同守则。这些守则当然应力求符合客观实际与科学,但它到底不是以是否科学为目的而是以符合人们利益维护和分配为目的。比如说,合约当然是一门科学,订合约也应该符合“客观科学真理”,但无论如何合约不是为了科学订的,合约的目的也不是要解决科学问题,而是要解决有关方面的利益分配,解决权利与责任问题。

[四]、要达到法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法治要求法律必须由法律的主权者制订。这个主权者就是民主政制下的选民,具体操作就是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法制主义者所谓没有民主的“法制”中的法律不是由主权者选举出来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由法律精英闭门造车而出的、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2、法律必须受制于指导法律最高的正义原则。

法律的主权者并没有“无法无天”任意制定法律的绝对权力。它必须受制于一个立法者必须遵守的最高原则。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原理”不主张在法之上还有一个指导原则,只强调法本身的科学真理性。所以法制主义者的“法制”不符合法治的要求。

[四]、法制主义者的偷换法治概念改装为“法制”概念

法制主义者曾经说过,他的“法制”不是我们说的法治。因此我现在批评法制主义者的“法制”不是法治,好像是无的放矢。

问题是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概念是偷自法治的概念。

根据什么说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概念是偷自法治的概念?

根据一、

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理论完全套用法治中工具性的内容。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他只选取法治工具性作为它的“法制”的内涵,并用它来反对法治的实体性。即以法治的一面来否定法治的另一面。

根据二、

最能证实法制主义者偷法治概念的是法制主义者“法制”所指称的实体百分之一百是偷自法治。法制主义者曾经指出他的“法制”的实体样板是英国、美国、新加坡、香港。而他所指的这些“法制”实体肉容和概念百分之一百与世人及政治理论界公认的是法治的实体相重叠;犹如有人指着苹果树上的一个苹果说,这是“蘋蛋”,我的蘋蛋是与苹果不同的物体和概念一样。法制主义者是指着众所公认的法治说:这是我的“法制”它是和法治不同的东西。或许有人说,为什么要说“法制”偷法治的概念而不能说法治偷“法制”的概念?为什么不能说是法治和“法制”用不同的事实表达不同的概念?当然可以。正如有人可以指着果园主的苹果说:你用苹果的概念偷了我的“蘋蛋”的概念;或者说,我用你树上的苹果表达我的“蘋蛋”概念。

但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确实是与法治不同的。这是因为他偷用了法治的实体后加上了他闭门造车的东西。这些东西是不存在的无须有之物。例如“法制”是科学、是客观真理、是不会错的、是反暴力的、是独立于民主共和专制的一种社会制度…等等。法制主义者用这些无须有的东西它来否定法治的实体性意义,所以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变成了与我们的法治不同的东西。也因此法制主义者的“法制”不论是在指实的实例方面还是在指虚的概念方面都呈现极其糊混和纠缠不清的状态。

我之所以在评论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时一定要谈法治,是因为法制主义者的“法制”与我们的法治是一件既相同又不相同的东西。

【反法制主义论.二】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张三一言

民主是相对于专制的一种社会制度。法律就是各种现实社会制度中人们认同(或被迫认同)的人与人关系的守则。所以有什么社会制度就有什么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法律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描述和和规范,是依附在社会制度下,不是独立于具体社会制度之外的事物。

世界上没有一种脱离具体社会制度的法制,更无脱离具体社会制度的“法制的社会制度”。

这正如每一个社团都有其自己的社团守则,这个守则是为了处理社团内人们的关系,而不是为了体现社团的科学或客观真理。更没有一种所谓“守则社团”的怪物团体。

法治是指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法律体系。它是与民主共和制度相适应的一种法律体系。

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或“法制社会”是一种根本无法存在的事理

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的社会是不能指实的社会。法制主义者无法从历史或现实中举出一个有别于具有法治内容民主制度的“法制”的社会实体。

法制主义者一方面定义他的“法制”的社会是不同且独立于民主社会的一种事物,但当他指实举例说明他的“法制”社会实体时,却是民主社会英美等国家或依赖于民主并由民主产生的香港新加坡。

正如上面所举过的例。某A指着某B果园的苹果说,这是我的蘋蛋,它不是苹果,它是与苹果无关的另一种概念,它是由龙所生的蘋蛋,是能孵出凤来的蘋蛋。法制主义者就是这样明明指着民主社会法治国家这个实体对人说,这就是我的“法制”社会,它是与民主社会不同且独立于民主的一种社制度。我的这个“法制”社会是一种科学客观真理。

法制主义者就会闭门造车创出以别人的实体为实体但又有别于和独立于别人的实体的东西。而且他认为这样的东西还是他经过严密论证的客观科学真理。

所有各种社会制度都有其法制,但只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才有法治。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是排除民主的,所以绝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共和的社会制度的法制,它无可避免地在逻辑上成为专制制度的工具。事实上法制主义者是公开地明白无误地向人们宣示了他的“法制”是维护现专制政权的,他已经公开宣称,任何与现专制政权不一致的都是违反他的“法制”的。他与人辩论时,别人反现政权,他就指别人违反他的“法制”,但法制主义者对现政权所有违法违宪违人权法治的劣迹不置一词。

维护现政权永远存续是法制主义者的最高目的。

法制是为了解决人们利益分配的而建立的制度,不是为了找寻科学原理或客观真理科学研究。

在法制与民主的关系中,最常见且历久不衰的反民主论调是:法治先于民主、可以有法治无民主。

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当他“指实”的时候,例如他指英、美、新、港是他确认的“法制”实体,是完全与法治重叠的。所以在这里讨论法制与民主的关系,与“法制”与民主的关系是同一回事。

反民主的“法治先于民主”或“可以有法治无民主”都用英美新港为例作证明,用民主过度中或过度失败的事例作反证。

(1)、“法治先于民主”

法制主义者说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英国出现“权利法案”。美国在没有民主的情况下由几个精英在费城搞出了美国的宪法。美国宪法是不依赖民主而出现并实施的。法制主义者认为这个人权法案和美国的宪法就是他的“法制”。而新加坡、香港现在就有“法制”而无民主。反证就是如孟加拉等是民主政制,但无“法制”。

这些说词并非法制主义者所创,他只是把别人说滑了嘴的那些反民主滥调重复吧了。这些以法治(或所谓的“法制”)反民主的例证都是以歪曲或捏造事实作为证据的。

英国出现了“权利法案”,既是一种民主的初步也是法治(或所谓的“法制”)初步,是和它当时有与国王相抗衡的势力、有20%的民主选举相适应的。没有和国王相抗衡的势力作基础,就无与平等可言,没有20%的民主选举作后盾,就无权利可言。很明显,英国的法治(或所谓的“法制”)是和英国的民主相适应的产物。英国当时的法治是英国当时政治现实的描述和制度化的约定。

为了达到反民主的目的,反民主者一是歪曲了英国当时现实真相,抹杀了当时的民主事实。这一经指出人们就可以看个明白。二是把当时英国法治(或所谓的“法制”)初始状态偷换成为今天的现代化法治(或所谓的“法制”)概念;即英国一开始有了法治的苗头就把它当作是完善的现在化法治。把当时的民主初始状态和今天的民主概念害断;即指称英国当时的民主初始不是民主之苗,是与今天的民主完全没有关系的东西。经过这样一个时代偷换和民主“法制”概念篡改,于是英国出现“权利法案”的时代就在歪曲与偷换概念的基础上推导出英国先有法治(或所谓的“法制”)后有民主虚假结论。这种歪曲、偷换与篡改概念的伎俩是比较难识破的。

美国的宪法并不是在没有民主的基础上由纯粹由几个精英制造出来的。

首先,法制主义者根本不理解什么是现代政治制度中的政治精英。以美国当时制定宪法的精英而言,他们之所以成为政治精英,是因为他们被人民选上了政治舞台。若也们不被选上,他们还是社会上的精英,但不是政治精英,因为他们手中没有权力。他们之所以能集中于费城制定宪法,先决条件是他们是政治精英精,而他们之所以成为政治精英,首先是他们是民主的产物。所以就美国宪法而言,没有民主在先所谓美国宪法就无从谈起。至于美国宪法要用民主程序在国会和各州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宪法,更不在话下。但法制主义者就有办法把一个明明白白的民主产品说成是与民主无关的怪物。

新加坡政治制度的现实是:司法是行政的附庸、行政有权不经司法程式关人两年、一党独大。是半吊子变质法治(或所谓的“法制”)也是半吊子变质的民主;它们两者之间是相适应的。

香港最能体现民主与治与的正确关系。当香港的宗主国民主之时,香港的法治由无到有;现在香港由不是民主“宗主国”主导,香港的民主立即开始消退,由多变少、由强变弱、将终归于零。由回归一天起香港的自由民主与法治是同步走向衰落的。

这就是法治(或所谓的“法制”)与民主关系。

我们说只有真正的民主才有法治,事实上世界上也不存在一个先有了法治(或所谓的“法制”)然后才由它炮制出民主来的这么一回事。

由上面所述的理由,我的结论是民主与法治(或所谓的“法制”)是共生物。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是先民主后法治(或所谓的“法制”)例美国宪法的产生就是如此。

现今所有所谓有民主无法治(或所谓的“法制”)的怪论中的民主都是指民主只具其形未成其质的过度性民主或假民主(如集中的民主、有指导的民主、阶级的民主等等)。这些过度民主社会中,不是没有法治,而是没有办法实施法治。在假民主社会中,没有治制是理所党然的事;这正好说明没有真正的民主就没有法治。

(2)、“可以有法治无民主”

法制主义者等反民主人士用的是香港和新加坡作证。

我多次反驳法制主义者,我香港和新加坡是先有宗主国民主的英国才“可以有法治无民主”。其他的例如民主的美国的殖民地也一样。所有(无一例外)非民主国家为宗主国的殖民主没有一个是有法治(或所谓的“法制”)的。专制俄国的殖民地没有、专制德国的没有…再具体谈实例,二战后,民主美国的“殖民地”西德有法治,专制俄国的“殖民地”东德没有法治…

我多次请求法制主义者举出一个(只要是一个)由没有民主的宗主国能制造出一个有法治的殖民地来,能举出一个例子,法制主义者的“可以有法治无民主”的“法制”理论就成立。但法制主义者与所有用新、港为例证明“可以有法治无民主”论者至今还没有一个能举证。既然连一个实例都举不出来,那么法制主义者们的“可以有法治无民主”就是空谈废话。

但法制主义者与我辩论时,是这样回答我这个问题的。他说,他已经作出了科学的严密的论证,“可以有法治无民主”是客观真理。例证就是香港和新加坡。并要求我首先认错才有资格和他继续讨论问题。

张三一言明白无误的结论是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可以有法治无民主”这种事。

【反法制主义论.三】闭门造车的“法制”

张三一言

[一]、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是其么东西?

现在我们来看看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是什么东西。法制主义者是这样界定“法制”的:‘”法制”是超越任何国家俱体法律制度的”法制”。或者说,”法制”是和”民主”一样,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辞汇。’

‘所以,在这里讨论的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会”。是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样,是指的一种社会制度。’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是独立于独裁者和任何群体意志的,一种客观规律。’
‘法律必须是科学的’

也就是说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的社会”是一种与人的意志、利益、社会文化无关的客观科学。

下面我就是根据法制主义者给出的界定进行评论。

[二]、闭门造车的“法制”

[1]、因为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是闭门造车虚构之物,所以连法制主义者自己也搞不清楚“法制”为何物。

1、法制主义者一方面开门见山下“法制”的定义是:‘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会”。是像”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样,是指的一种社会制度。’即“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2、另一方面又这样说:‘法制的决定是确定的。法制程式把对正确和错误判断的结果,制定成法律,积累下来,形成稳定的判断。’变了,这里“法制”是一种程式。

3、又另一方面这样说:‘法制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变了,这里的“法制”又是指一种法律原则了。

4、再另一方面这样说:‘法制要求判断者不得与当前事有情绪、感情、仇恨、正义、亲情等关系。对于与当事人有任何感情的法官和陪审员,都应该回避。’又变了,在这里“法制”又变成了一种操作守则了。还有很多。

就第2、点的所提到的‘法制的决定是确定的’这一句,请法制主义者回答:

(法制的)社会制度的决定是确定的?
还是
(法制的)程式的决定是确定的?
还是
(法制的)原则的决定是确定的?
还是
(法制的)操作守则的决定是确定的?

法制主义者不断指责别人不理解什么是法制”,但他自己也分不清他的“法制”到底是一种(法制的)社会制度、程式、原则还是一种法律操作守则。

此外法制主义者还说他的“法制”同时是指“法庭”“立法”“选举”“整个政治运”…多得很。

为什么会这样的呢?

因为法制主义者闭门造车拟出的“法制的社会”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这种不存在的东西,使得连它的原创者也无法厘清它的概念。

[2]、不能从现实中归纳出来的“法制社会”

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不论是在历史、现实或理论都不存在,只存在于法制主义者的想像中。请看法制主义者是怎么样说的:‘在一个极端”专制”的社会里,是独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或者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在一个极端”民主”的社会里,是大多数人的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 在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里,是每一个人的合理愿望公平地得到满足。’

现在的民主社会都不是极端的民主社会,在今天并不存在极端的民主社会。法制主义者为什么不用正常的民主社会推导出“法制社会”,而要从无须有的“极端的民主社会”里导出?

这是因为法制主义者没有办法从现实中导出一个合理和可以在现实中操作的“法制”社会;一个闭门造车虚拟的“法制社会”只能从虚构的极端的民主社会”的对比和相衬下才能导出。

“法制”不是用现实中的民主而是空想中的极端民主作衬托物归纳或推论导出,所以其归纳物(“法制”)也是是空想的产物。即使在法制主义者心目中,其“法制社会”也不是“现实的”所以他说他的“法制社会”是“理想”的;非现实的理想而已!

[3]、“我说法制是什么法制就是什么”

请看法制主义者这段话:‘法制中,程式优先于民意。法制程式要求判断者首先是诚实的人。然后要求判断环境和判断人必须排除影响个人情绪和意志的因素。如仇恨, 亲情,私人关系,经济关系,武力,强迫,等。然后要求,判断者充分了解客观事实。经过这样的程式,是法制得以最接近客观的答案的根本保证。’

法制主义者说的“法制”程式是指什么东西?

它与民主有什么关系?

“法制”程式有什么特性致使它会要求判断者首先是诚实的人?
“法制”程式有什么功能可以令其会要求判断环境和判断人必须排除影响个人情绪和意志的因素?

法制主义者都是只说“A是B”,不说“A为什么是B”,“A是怎么样的B”。从不给出证明。

当别人提出上述问题时,法制主义者的回答是“因为A是B”或者说“因为B是A”。法制主义者认为这样的回答就对“法制”作了科学、客观、真理性的证明了。

在一些辩论中,当人们指出他这样回答问题不符合逻辑时,他回答说,他的每一个命题都是经过反复科学论证,证明是正确无误的。之所以没有把论证写出来是因为太忙了。而且进一步反驳说,没有写出来并不等于没有证明,并不等于不正确。

法制主义者所有的理论包括所谓的宪法原理、民主原理等等都是如上所述的闭门造车之作。“我说什么是什么就是什么”是法制主义者理论的基本思路,从不给出为什么和怎么样的。我经常说法制主义者的理论是自说自话,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因为法制主义者的这些理论是空幻的,不存在的事理。一种幻觉,你只能说它是什么,很难说出它的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道理出来。正如某人说神仙就是狐狸一样,很难在理论上证明它为什么是,怎么样是的道理是一样的。

[4]、要靠圣人和神才能存在的“法制”

请看法制主义者的妙论:‘法制之下,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证明某个理论是错误的,那么,它就是错误的。只要有任何一个人指出某人在某一点是违法的,那么他就是违法的。’

任何人做任何一件事都可以被另外‘任何一个人指出某人在某一点是违法的’!

比如你法制主义者今天早上吃饭,别人一样可以你是违法的。因为有某网上怪论家说过“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做的事都是非法的。”按照他的观点法律并没有规定你法制主义者吃饭是合法的,所以法制主义者吃饭是犯法的。现在非常明显,“已经有一个人指出法制主义者在吃早饭这一点上是违法的”。请法制主义者回答:吃饭就变成非法的了吗?

上面是搞笑式的反驳。下面作正式的批评。

一个人做了某一件事,第一次法官判断:没违法;上诉后第二次判日:犯法;……

有两个人做了同样的事,在这个州判决是合法,另一州裁定是非法。
既然有一个法官(够资格了吧)‘指出某人在某一点是违法的’那么,请法制主义者回答,那条相关的法律是‘错误的’还是正确的?是‘客观规律’还是主观定见?是‘科学真理’还是人们利益妥协的安排?

或许法制主义者会这样辩解:他所指的是一种还没有被人发现,但它是客观实实在在存在的科学真理。

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了。

一是、这个“法制”真理现在被人发现了没有?

若说已经被发现了,那么既然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的科学的“法制”真理,那为什么会出现上面所说的不同的判决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就反证明了不存在法制主义者心目中的真理,起码是这个真理到今天还没有被人们发现?既然连这个真理都还没有被人们发现,那么依赖这个真理才能存在的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又怎么么能存在?起码是这个“法制”还没有被人们发现。所以结论是“法制”不存在!

二是、另一种可以是这个真理已经被法制主义者发现了,只是其他多数人不理解或不承认。只要按照法制主义者发现的“法制”真理办,问题就解决了。

但是如果有另外一个名叫异见的人说,他已经发现了另一种与法制主义者不相同的法制真理,请问法制主义者怎么办?

一个解决之道是预设法制主义者才是唯一的真理,而且必须规定只有法制主义者或与法制主义者相一致的才是真理,所有异议都是谬误。这样问题就解决了。不过,这样解决问题的办法已经被专制统治者用了几千年了。法制主义者要充当唯一真理的发现者、掌握者、执行者,先决条件是必须是一个独裁者。但法制主义者又定义了其“法制”是与‘独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不相容的。所以根据法制主义者的界定法制主义者又不能充任是唯一的真理发现者和掌握者。既然连“法制”真理的原创者都发现和掌握不了“法制”真理,那就反证这个要靠唯一真理生存的“法制”是不存在的。

三是,由圣人或神施行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科学真理不是可以了吗?

其实这样的现实似乎是存在的。例如回教原教旨建立的国度就是。因为真主是能符合法制主义者上述要求的。

但稍为思考一下,又是不通。因为,一则宗教原教旨不符合法制主义者的客观科学的要求。二则,即使是宗教原教旨之国度,也不是真个由真主施政而是由教主独断的。众所周知,例如用石头掷死通奸者的“法制”就是由教主的实行‘法制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结果,并把结果进行积累。’并且是在这个教主“判断者与当前事有情绪、感情、仇恨、正义、亲情等关系”之下继续着。

神在人们心中时是万能的,一旦到了人间时就是无能的。

因为圣人和神在现实的人间不存在,所以要依靠圣人生存的“法制社会”是不存在的。

【反法制主义论.四】用虚构的非暴力“法制”反对被栽赃的暴力民主

张三一言

[一]、用虚构的非暴力“法制”反对被栽赃的暴力民主

法制主义者用“法制”图腾反民主。

图腾,是不存在的,但人们信之敬之拜之。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就是他的图腾。

图腾是这样制造出来的。

法制主义者说:‘法制只所以能够消除暴政,是因为法制要求对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以感情、意气、情绪、力气、权力、武力、人数的大小多寡来决定胜负。而是根据客观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对客观规律的分析,来冷静地判断。’

请法制主义者回答:为什么你独创的“法制”有‘要求对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以感情、意气、情绪、力气、权力、武力、人数的大小多寡来决定胜负’的品格?

请法制主义者回答:为什么你独创的“法制”有‘根据客观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对客观规律的分析,来冷静地判断’的功能?

你这种说法和有一个某人说冬瓜有你所说的这种品德,豆腐有你说所的哪种功能没有什么差别。

如果你们不能说出你们的“法制”产品有这种品德和功能的内在关系,你就是虚构图腾。这和上帝是万能的、共产党员是用特殊材料造成的、最高指示一句顶一万句没有什么差别。

法制主义者凭空宣称:‘民主从来都不反对暴力。法制本身就是非暴力。’‘真正消除暴政的,是法制。因为法制是首先尊重客观的。’‘在法制之下,不可能有独裁和专制。’(《那是因为,人们没有意识到,》)

那么我们就看一下法制主义者自己是怎么样看待他的“法制”的。

‘所谓公平法则,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类的人或事件中,对同一类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规则相同。’

法制主义者曾举例说明,美国建国初期公平只适用于‘同一类的人’的白人,不适用于黑人。法制主义者曾力证执政权利的‘公平法则’只适用于精英不适用于平民、竞争做总统的‘公平法则’只适用于有四年大学毕业的人而不适用于不具这种资历者。这是法制主义者公平的真义。

注意法制主义者在这里白纸黑字指明法制主义者的‘公平法则’是建立在不公平的等级社会基确上的。很明显,法制主义者的‘公平’即是“不公平基础上的公平”,或是叫做‘公平’名义下的实质不公平,或者干脆是‘公平’=不公平!

法制主义者举到美国初‘公平法则’不适用于黑人,并持肯定支持态度。这里面透露出法制主义者的本质之一:维护不公平就是公平。或者说“法制”的公平实质表现在其“维护不公平”。

法制主义者的‘公平’=不公平的“法制”社会制度,是不是‘本身就是非暴力’?

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公开维现政权。通观法制主义者所有的政论文字,包括其写的民主原理、宪法原理、“法制”原理、精英专政论等等,贯穿其中心的一个目的就是反民主;特别是反现实中的民主,维护现实中的专制制度。这个目的,法制主义者过去是隐瞒着的,现在已经公开宣称,他的法制原理为的只有一个目的:不可反皇帝。不但不可反皇帝,还进一步不准反皇帝所喜的一切,不许挺皇帝所恶的一切。要喜皇帝所喜,恶皇帝所恶。而且要皇帝不急太监急。因而他们公开支持现政权封锁讯息,反对言论自由,反对开放报禁。

你要生存,你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反党还不行,必须像文革时那样,连思想上的一闪念都不许存在。你要存在必须先表忠,表到得到党相信你为止。

众所周知,现政权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上,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思想上都是崇尚暴力施行暴力统治的。但明目张胆地维护一个以暴力闻名世界的现政权的法制主义者“法制”,怎么能说成是‘法制本身就是非暴力’?这个“法制”在明目张胆地维护现存暴力政权,这样的“法制”怎么能说‘不可能有独裁和专制。’?

人頪史上一般(绝大部分情况)地说专制社会所有政权的创建都是用暴力达成的;等级社会的持续和维护都是必用暴力作后盾的;政权的更替是用暴力完成的。难道法制主义者由精英专政的“法制”等级社能抗拒历史规则靠非暴力实现?
既然法制主义者主张的‘公平法则’是“不公平基础上的公平”,是一种在等级社会‘在同一类的人或事件中’的公平,那么请问法制主义者,

1、世界上有没有一个等级的社会制度能不用暴力维护的?

2、你要维护你这种不公平的“法制”等级社会及这个社会相应的政权,用的是暴力还是非暴力手段?

一个以维护专制政权为职志的“法制”是一个如假包换的暴力法制。

我用法制主义者提供的“法制”的“事实”证明了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是一种靠暴力维持的社会,法制主义者的“法制”必然会产生暴力。在今天等级社会是不可能建立民主制度的,它们只能是专制制度;所以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既然是一种建立在等级制度上的社会(政权),它必然只能靠暴力建立和维持。

这里说的“等级社会”是指法律上规定某一等级有某一等级的政治权利的社会。例如法制主义者的‘所谓公平法则,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类的人或事件中,对同一类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规则相同。’由这样的‘公平法则’规定的社会就是等级社会。

可见“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社会只能不反对暴力。‘法制’本身就是暴力!”

可见法制主义者的“在法制之下,不可能没有独裁和专制”

再看看民主的情况。

法制主义者们从民主理论的极端角度并用曾经出现的极端事例作证,有更甚者用专制暴政栽赃成民主暴政(例如毛泽东个人专制搞的文革视作民主暴政)来反民主。这是荒腔走板的理论。

当然你法制主义者有权利这样荒腔走板,正如你一定要说村民“从来”不反对强盗进村打家劫舍、中国人“从来”不反对日本侵华,人们也奈何不了你一样。

民主“从来” 都不反对暴力?哪来的“从来”?

请法制主义者回答达尔等等等众多民主理论家“从来”都不反暴力?现今已完成过度的民主国家“从来”都不反对暴力!

请法制主义者回答现今所有完成过度的民主国家,它们的政权交替是用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和专制国家(当然包括你的“法制社会”的国家)的政权更替比较一下是谁个用暴力实现的!

法制主义者的怪论就是怪论。一个权力交接“从来”不用暴力的制度被说成是“从来”都不反对暴力的制度;一个绝少不用暴力交接权力的制度反而本身就是非暴力的?

法制主义者专制的“法制社会”要摆脱暴力或有两个办法,一是请上帝下凡由祂依照法制主义者的科学原理的“法制”规定交替政权。这百分百是幻想。二是用民主选举的办法。这很现实。法制主义者也提到他的“法制”是包括选举的。

若用第二种办法,法制主义者的“法制”理论马上完全彻底崩溃。因为法制主义者说,它的“法制社会”是与民主社会相独立的,更重要的是他不断反复强调他的“法制”是先于民主、可以无民主的。然而众所周知,民主是用选举程式来定义的,现在法制主义者自己亲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闭门造出来的“法制”无法独立于民主的程式之外。法制主义者的“法制”要么依赖民主程序而存,要么独立于民主而沦为暴力而亡。法制主义者自己提供了他的“法制”无法独立于民主,也无可能先于民主证据。这好像生命不能独立于也不能先于阳光水分和空气一样。可见法制主义者的独立于民主的“法制”是命中注定是与暴力同生共死的统一体。

还有两个问题。

请法制主义者再回答,现今所有完成过度的民主国家侵略别国多,还是专制国家侵略别国多?
请法制主义者回再答,现今所有完成过度的民主国家之间的战争多,还是专制国家之间的战争多?

这些问题法制主义者是不敢也不能回答的。

事实明明是“民主反对暴力;法制本身就是暴力。”

道理明明是“真正消除暴政的,是民主,因为民主首先是重妥协与和平。”

事实与道理明明是“在法制之下,不可能没有独裁和专制。”

在这里法制主义者指鹿为马又指马为鹿。

法制主义者明明是歪曲事实、是非颠倒,用本质上是暴力、独裁和专制的并且是虚构“法制”反对现实的明确无误的和平非暴力的民主。

【反法制主义论.五】以曲解捏造作论据“法制”

张三一言

法制主义者说:‘民众理论(所谓思想自由)不承认世界上的观点和理论有正确和错误存在。不辩是非。认为只有主观同意与不同意,认同与不认同。民主政客不承认正确和错误的存在,把自己的观点和大脑彻底扔掉,仅仅去迎合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变成所谓”代表大多数民众意志”的嘴巴。’

法制主义者为了反对民主不惜用曲解栽赃的办法来捏造论据。

人们只说是作为价值判断的观点无对错之分,我与法制主义者多次辩论都指明作为价值判断的观点无对错之分,但理论有合不合理之别,事实有对错之分。但法制主义者不知有意还无意总是把别人说的观点无对错之分曲解为‘不承认世界上的…理论有正确和错误存在’、更荒谬的是歪曲为‘不承认正确和错误的存在’。这是极不诚实的辩态度。法制主义者就是用这样的歪曲捏造作为事实根据来反对民主。

民主理论认为政治的中心是解决权力分配和使用问题,权力的目的是要解决利益分配问题。同时也不否认权力权利的分配与使用也须要符合或接近科学与客观真理,但它本身不是科学问题也不是要解决科学问题。法制主义者认为政治是一种科学或客观真理,它是存在于客观实际的科学真理,是独立于人并与人们的意志、感情、欲望、利益无关的东西。这种政治科学真理是唯一的,是可以由人发现发现和掌握的东西。而发现和掌握这些东西的是精英分子。也因此,精英有天然的执政特权。

古今中外有没有过这样一种与人无关的政治科学真理?应由读者自行判断。但我认为这是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没有的虚构物,法制主义者就是用他这种自创的政治科学真理来反对现实中的民主的。

请看劳伦斯•却伯(LaurenceH.Tribe)是这样回答法制主义者问题说的:‘倘若认为我们的“法律”概念是用直尺和圆规组构的,全无情感和怜悯,则是绝对错误的。把法律看做规则,把法治看做规则有效性的向导,这样的理解首先忽略了作为规则遵循者的人。它不仅于实践有害,在理论上也是片面而肤浅的。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品德,法治所要求的若干规诫在表面上的确带有工具性,但是倘若细加推究,便不难发现,它们是以若干重要的实体价值为支撑的。’

法制主义者就是这样先行歪曲捏造别人的理论与观点,用裁赃的方法强加于人,在这样的基础上用自己闭门造车而出的无须有的理论来反对别人的民主理论。

[三]、用倒退二千年的办法来反对民主

科学的“法制”只存在于法制主义者的幻想中,不存在于人间

法制主义者以英国英国的”权利法案”,和美国的宪法为例来说明他的“法制”是什么东西。

1、“法制”不是由民主产生的而是由政治精英创造出来的(其实法制主义者并不理解什么是政治精英)。

2、科学的“法制”是不会、不可能、不应该犯错误的。有一种人可以发现、建立、掌握和运用这种科学的“法制”。这些人就是法制主义者心目中的精英。

3、“法制”与现实中人(例如当时的英美人)的‘个人情绪和意志的因素。如仇恨,亲情,私人关系,经济关系,武力,强迫,等。’是没有关系的。即科学的“法制”是像1+1=2那样独立于人而存在,与人的利益、权利欲望没有关系的。

4、‘法制之下,’执行“法制”者‘是不应该允许那种三七开的政治领导人的’‘只要有任何一点不和法制规范,就应该”吊销”他们的相应资格’。即执行“法制”者必须是一个不会犯错误、不可犯错误的神。

这样的“法制”是不是存在于人间,我不再多作分折,由网友自行判断。
政治理论史上的圣王统治理论是要求培养政治贵族贤人,由他们专政;21世纪的法制主义者更倒退二千年,要求的不止是贤人统治,而是要“神”的统治,这些神人就是法制主义者心目中有专政特权的精英;这些精英是一种不食人间烟火、无私无欲、大公大义的怪物。

[四]、用“法制”理想中的巨人来反对现实民主中最极端的侏儒

‘在一个极端”专制”的社会里,独裁者说谁违法,谁就是违法的。

‘在一个极端”民主”的社会里,大多数人说谁违法,谁就是违法的。

‘在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里,是通过对行为的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制定出正确和错误的标准。每一个人的任何错误行为公平地受到限制和规范。’

法制主义者重复用了‘在一个极端”专制”的社会、极端”民主”的社会和他的“理想的” 的“法制”’比。

原来和的“法制”优点是要用自己的“理想” 状态和别人的极端恶劣状态相比较才能显示来的。一种东西要优点和别的东西最极端的劣点相对比才能显得出来,这种东西不要也罢。

其实我倒可以实事求是地说:在一个极端的“法制”社会里,专政的精英说谁违法,谁就是违法的。这是因为法制主义者是精英专政主义者,是一种专制者专政的制度,这种没有民众监督的政制滥权是必然的。在一个理想的民主社会里,是通过对正义的确认,实行法治,每一个人的任何违法行为公平地受到限制和规范。这种说法起码有事实根据,经得起推敲考究。

提两个问题,不知道法制主义者怎么样回答:“在一个极端的‘法制’社会和一个理想的民主社会比较,法制社会还有优点吗?”我随时可以提出我的“理想的民主社会”,你可以在现实中提出你的“理想的法制社会”出来作比较吗?

我想法制主义者不会也不敢正面回答,但会打横反驳:天然合理的“法制”社会是不会极端的,万恶的民主社会是没有理想的。对第二个问题,大概连打横的答案也没有了。

【反法制主义论.六】法制主义者的“法制”本质是专制

张三一言

现今坊间有一股“法制”怪风。

他们的“法制”是一种闭门造车之 “无须有”物脱离人世;是一种背离事实,违反逻辑的怪论。我叫这种东西为法制主义。

但他们信口开河说:不断地说“是什么”,例如说“法制”是一种科学原则,是一种自然规律;法制先于民主,法制高于民主,要法制不要民主……。但若问他们“为什么”如此?如此是怎么样的?他们百问百不应,绝不作答。

他们提倡的法制主义本身,有没有道义原则内涵?他们勉强回答:法制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但当人们提出政治现实中整体性地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可否反对时,他们条件反射地高叫:法制高于一切!良法恶法都必须坚守。

究其因,法制主义者手段的基本教条是:奴隶般遵守法律;欲求达到的目的是:维护现权力!

以下是张三一言对法制主义者的继续驳析。

‘法制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制是为了满足每一个人的合理(或者正确)愿望。一个都不能例外。’

‘法制规定同等对待。当你要求剥夺别人的某种自由,或者权利的时候,你自己的相同自由或者权利也同样被限制或者剥夺。’

这些概念全部都是从法治中偷来的。这些说法当然不错。

问题出在,法制主义者的“法制” 中所规定的每一个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例如法制主义者的“法制”中规定‘所谓公平法则,并不是指任何人都平等。而是指:在同一类的人或事件中,对同一类的待遇分配,所遵循的规则相同。’即只有‘在同一类的人或事件中’法律面前才能人人平等;在不同一类人中的法律就不平等了。例如美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经是不包括黑人在内的。法制主义者又反反复复地强调只有取得四年大学文凭的人才能有竞选总统的权利。没有这个学历的人要竞选总统的权利,是不合理不正确的愿望。

所以法制主义者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都不能例外’是假话、空话、废话。

其实很明显,法制主义者在这里想偷用法治的理论来为其不存在的“法治”合理化,但因为其“法制”思想是建立在反法治的基础上的,所以一用就矛盾百出。

法制主义者根本不能理解,所谓“公平”“平等”的建立,只有心们在确认自己不能绝对握掌唯一真理、不能绝对确保其将来命运的人时,才能建立起来。只有在这样的状态下,人才有公平的要求。因为少了公平,他的基本自由、基本人权、应有的机会、现有及将有的财富、以及自己的人格与自尊等等权利就缺乏保障;只有在公平的条件下他才可以拥有维护和争取这些权利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如果存在能发现、理解、掌握、运用绝对真理的人,这些人在内在本质上是反公平的。当一个人确认自己掌握了绝对真理时,这个人本质就是不公平;这个人当然不能、不会、不愿认同公平的原则和做任何公平的事。因为公平本身对他们就否定了他们与众不同的、掌握真理的特殊地位。所以公平对他们不但无用,反而有害。不知道法制主义者能否理解上面所说的道理,若不能理解就想像一下如果全能的上帝和无能的你在一起,你和上帝比,在一切方面是不是可能平等的。

现在法制主义者既然确认存在可以发现、理解、掌握、运用绝对真理的人,而且认为自己就是这些人。这样的法制主义者怎么能要求与没有真理的人平等?但法制主义者现在白纸黑字写明要求公平(不管他是真心还是假意)这本身反证了法制主义者根本就没有掌握真理的起码信心。也简接证明了法制主义者所谓的“法制”真理并不存在,起码法制主义者现在还没有发现。

法制主义者“法制”观念的基本思路是,有唯一真理,也有能发现、理解、掌握、运用绝对真理的人,由这些人来建立“法制”。

张三一言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人根本就不存在;在理论上这样的人本质就是专制,由他(们)建立的任何理论或制度都是专制的。

[421/2002/12/09] 2003/6/7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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