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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列入第一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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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志宏╱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赋予中央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相当权限处理传染病疫情;新增明知罹患第一类传染病等不遵守指示,致传染于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散布疫情之谣言或传播不实消息,损害他人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应SARS威胁未退,传染病防治法修正案上周完成初审,昨天并三读通过;修正案除将SARS特别条例中强化管理及强制执行等规定转移到传染病防治法外,也将法务部专管的法医纳入传染病主管机关管辖,法务部虽表不同意见,但立委坚持纳入。

  新法将炭疽病及SARS纳入第一类传染病范围;将登革热、疟疾、麻疹、急性A肝及汉他病毒等纳入第二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并发症则列入第三类传染病;同时经主管机关认定之“新感染症”经公告后也适用本法。

  第一类病人应强制隔离治疗,第二、三类得强制隔离治疗。

  法案也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适时将国际疫情或相关警示资讯公布周知,并整合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配合办理防疫,适度授权地方主管机关发布第二类、第三类传染病的疫情;传染病发生时,地方主管机关可视实际需要,限制或禁止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搭乘大众运输工具或出入特定场所。

  为加强整个传染病防疫流程,民进党立委简肇栋及周清玉要求,将法务部专管的法医纳入防疫主管机关管辖,法务部表达不同意见,认为侵犯检察官的司法权,但在立委坚持下,条文也通过法医与医事人员一并纳入管辖,应限期提供相关检验结果,不得拒绝。

  现行规定,相关单位不得泄漏传染病病人姓名及病历;修正案并新增,对于传染病人、家属、施以医事人员及检疫者等权益应尊重保障,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对其录音、录影或摄影,否则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得连续罚。

  至于在防疫期间有囤积或哄抬物价者,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明知罹患第一类传染病或新感染症,不遵守指示致传染于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散布有关传染病流行疫情或传播不实谣言,足以生损害于他人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传播媒体报导疫情与事实不相符合,经各级主管机关通知更正者,应立即更正,如不更正,将处以九万元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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