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波:关注中国少年犯

杨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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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讯】(作者按:近日调查采访途中,获悉几起于广东刚发生不久的少年群殴事件,受害者甚至包括我认识的一名处境悲怜的民工老乡在内,有人对此义愤道——“现在这批娃娃要造反啦”;遂重点关注此问题。)

一、数位:触目惊心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5岁~17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17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峰。仅在1992年~2000年4月,中国法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便已判处29.2万多人,此后每年此类案件数量均有大幅度上升。试举如下四例——

(一)安徽省。据安徽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会议公布:1997年,安徽省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为22829人,1998年则达25221人,同期上升10.5%,且17岁以下的少年犯罪趋多。(二)上海市。据上海市海港区公安分局公布:2003年,上海市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为604人,远远多于过去几年。2003年上半年,警方抓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嫌疑人118人,较2002年同期上升44%。(三)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据南明区检察院公布:2003年,在该检察院受理的1272件1819人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就达154件214人,占全部案件数的12%,占全部犯罪人数的11.8%。(四)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据平山区法院少年犯合议庭公布:2000年,该合议庭共审理少年被告45人,而在1999年还不到30人。

少年犯的来源有一个重要背景:中国共有1000多万闲散未成年人。此群体虽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均不在学,也无职业。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2003年1月公布:闲散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已占少年犯的61.2%,且多次犯罪比例高,有三次以上犯罪经历的闲散未成年人达到45.3%。闲散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其目的性、自主性、预谋性比非闲散未成年人更强。从犯罪类型上看,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抢劫、强奸、盗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杀人,也有少量贩毒案件。2003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人员在北京市少年犯管教所的配合下,曾经到该少管所对100个少年犯进行过一次随意性的社会调查,调查发现:100个里面,竟有71个少年犯的犯罪类型均系抢劫罪!

二、问题:何以犯罪?

1996年之前,在中国许多基层区域,少年犯问题一般交由青教办和妇联协助处理,然而少年犯罪形势却随之恶化。亦即,中国对待少年犯问题的司法程式起步颇晚,在客观上使原有解决方式愈发失效、滋生后果,这是其一。其二,自我、家庭、学校、社会的缘故——多数已处于家庭、学校、社会监管无力的状态。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统计:25%的少年犯家庭经济困难,13.9%的少年犯父母是文盲,35.2%的少年犯来自城乡结合部。犯罪比例最高的少年犯是初中肄业者,他们并没有接受完中国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却正在14岁左右——行为不良的高发年龄段——走出校门。即便他们接受教育,然而如今“大班现象”(班级人数众多)突出,压抑、僵化、高成本、漠视差生的教育遍布中国,致使他们的学业长期失败,且混身都是盲目的哥们义气。

钱、义、性,是少年犯的主要犯罪原因。他们编造谎言,犯诈骗罪,乃是由于他们不诚实;他们偷拿他人财物,犯盗窃罪,乃是由于他们崇尚金钱,贪小便宜;他们持械斗殴,犯故意伤害罪,乃是由于他们性格粗暴,爱与人争斗,动辄打骂他人。这些基本品行问题,当它处于一个欲望横生的年龄、腐败遍地的地域、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一些细小的问题就可能在一种侥幸心理之下演变为犯罪,具备社会危害、违法、有责、可罚的特征。尤其是那些生活于单亲、继亲、婚姻动荡的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他们或者离家出走,或者不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或者在校期间经常逃学旷课,或者混迹于歌厅、舞厅、游戏厅、酒吧、迪吧等中低层次娱乐场所,或者借不当的家长教育方式进行发泄、报复,助长了犯罪之兆。

也有诸多民众针对互联网资讯之害论及少年犯问题,如暴力、色情、谎言等充斥于青少年的资讯生活之中,却完全无视虚拟空间的现实性和互联网本身的有利价值,颇为悲哀。即使能够一定程度地控制未成年上网,但当前亟须的法治教育在大多数学校仍然几为空白。例如:(一)在现行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讲一次法制课。这就需要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系统化、持续化的法治教育。(二)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这就需要学校录用一批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三)法治教育仅仅局限于罕见的课堂,这就需要请司法、公安、政法、综治等部门机关和法学人士、家长配合(例如组织参观少管所、开展系列讲座等),避免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脱节。

三、处置:渐进改革

1991年,中国第一个少年案件审判庭在江苏省常州市天甯区开设。除公安局、看守所、少年法庭之外,中国的少年犯再熟悉不过的是这两个地方: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在中国各级法院所设的2500多个少年法庭上被判决的大部分少年犯,将会在这些地方接受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基本文化和生产技术教育,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与诸多国家有异,中国没有开设感化院,而其他国家,诸如英国的博斯特感化院则收容15岁~21岁犯有应受监禁处罚之罪的青少年,矫正、训练青少年,鼓励青少年的主动精神,促使青少年自我改造。

在中国,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两年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年犯,以及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将被送进少年犯管教所。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宜留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者不够判处刑罚送少年犯管教所的在校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以及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失在社会上的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将被送进工读学校。进工读学校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一般由学校提名,经所在公安派出所同意和教育部门审批,或者由公安派出所直接报教育部门审批。

到目前,中国共有两部关于未成年人培养、教育和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宪法、教育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许多相关规定;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已制定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它们与国家法律一起构成了中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基础。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仍旧不足以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少年犯问题。为此,专门处置少年犯问题的渐进改革在最近一两年展开,此改革将由监禁化逐渐走向非监禁化。过去处置少年犯的手段一般是训诫、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社会帮教、工读教育、监禁,现在正将逐渐增加劳动赔偿令、社区服务令、管教令、保护观察令等。

以下是我整理的近两年的地方性10项渐进改革手段,期许得以稳妥地推广——

(一)人性化审判:(1)湖南省长沙市。2002年11月,长沙市基层法院要求审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邀请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及老师到庭参与。(2)2004年3月12日,肖扬表示:近阶段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圆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诉讼的主体同处一个圆桌,审判长居中,两侧分别为控辩双方,对面为被告人,被告人两侧分别为辩护人及其近亲属。(3)北京市崇文区。2004年4月,崇文区法院少年法庭重新设计装修。法庭内的布置使用暖色调,审判席与公诉席、辩护席的设置为环抱式U型结构,被告席采用了课桌椅样式摆放在中间。

(二)暂缓判决:江苏省泰兴市。2003年7月9日,泰兴市法院推出的“暂缓判决”适用于五类少年犯:所犯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受教唆犯罪或偶犯、无前科劣迹的;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区有帮教网路,并有具体的帮教管束计划和措施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接受矫治措施的。每名暂缓判决的少年犯都有三至六个月不等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对表现好的可给予减轻处罚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表现良好的可免予刑事处罚;对考验期没有悔改表现的,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判决,必要时,可终止“考验期限”,及时作出判决。

(三)建网站、开网吧:(1)上海市。2003年10月,上海市监狱系统建立第一个对外公共网站——上海少年犯管教所《回春在线网》(www.shanghaisgs.gov.cn),少管所的7个小型网吧开通后,这里的在押少年犯在一定的管理下,可以通过网路与家人团聚,使少年犯、家长、干警、社会志愿者、专家、公众都能通过网站获得一些相关资讯。(2)上海市闸北区工读学校建立主页(www.zb.edu.sh.cn/jygk/glxxjs/zx/gongdu/gongdu.htm)。以上两个网站,是中国极为罕见的少年管制处网站。

(四)专业庭审:山东省青岛市。2004年7月,青岛市法院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必须由专门的法官,在专门的少年法庭进行审理,同时,少年法庭聘请特邀陪审员参加庭审。少年法庭应由一个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少年法庭至少要固定一名法官专门主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每个少年法庭应聘请五六名特邀陪审员,聘请的主体范围包括妇联、共青团、学校、关工委、街道、工会、青年志愿者等政治素质和知识层次较高的人员中选聘,培训后上岗。今后没有组成少年法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被视为不合法的审判。

(五)人格调查制度:(1)山东省青岛市。2003年5月,青岛市法院委托专门人员对少年犯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确保量刑时更加准确、适当。(2)北京市丰台区。2003年7月14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向第一批社会调查员(20名)颁发聘任证书。他们调查工作的物件包括户籍在丰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地在本区,而且在本区居住三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假释就学:(1)北京市。2003年2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制定《建议对罪犯假释工作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未成年犯中的初犯、从犯、被教唆犯,罪行较轻,其近亲属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且假释后有学可就的,可以建议假释。”假释需要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这不等同于提前释放。(2)浙江省。2003年3月,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出台《试工试读管理规定》,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且已过一半刑期的少年犯,在家长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允许离开少管所,回社会学工或回学校重读。

(七)社区义工:山东省青岛市。2003年9月,20多名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少年罪犯被陆续安排到社区里,从事到养老院照顾老人、打扫卫生、清理小广告、搞社区绿化等工作,在劳动中改过自新。每个少年犯每个周末做四个小时义工,一年刑期内要做满96个小时。为了保护这些少年犯的个人隐私,隐去其身上的犯罪“标签”,他们的情况被要求严格保密,只限定居委会主任、街道综治办主任、片警等少数几位承担监护责任的管理人员知道。

(八)自考减刑:浙江省。2003年4月4日,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47名少年犯参加自考,考试科目有法学、会计学、旅游管理、市场营销等。他们每通过一门自考,可减刑12天。

(九)狱外活动:(1)北京市。2003年10月10日,30名少年犯到中关村上地资讯产业基地参观联想、方正、时代、用友软体等企业、公司。(2)陕西省。2004年4月7日,34名少年犯参加狱外春游活动。

(十)监管令:重庆市沙坪坝区。2004年7月,沙坪坝区法院率先推出监管令,亦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向符合条件的缓刑少年犯的监护人发出监管要求,如果监管不力导致孩子再次犯罪,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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