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所谓的“公车改革”,缺乏公信力!

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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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7日讯】今天关于公车改革的消息特别多,除了北京之外,成都、威海、珠海也都公布了车改方案。这些方案大同小异,无非是给干部按职务发车补,然后把他们原来的“坐骑”卖给他们(见12月8日“京华时报”)。我浏览了一下这些新闻和网友在后面的跟帖,发现了一个很耐人寻味的现象:凡是干部,基本上都赞成车改;而网友则几乎是一边倒地反对。显而易见,公车改革已经丧失了几年前刚刚推出时的公信力。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在我看来,这和各地的“公车改革”都是以不损害甚至大大增进“干部”的利益为原则直接相关的。对干部来说,公车改革首先意味着看得见、摸得着的货币收入增加了。以北京为例,处级干部每月最高车补1800元,接近一些“海归”和研究生初次就业的工资。如果想买私车,还可以享受“购车价格2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补3万元”——多么实惠、多么体贴、多么细致入微的改革啊,怎么可能不受干部们的欢迎呢?考虑到北京一般老百姓的最低生活保证金才300多元,这样一个补贴数位是惊人的。这样的改革给人的感觉是,干部们又想出了一个给自己加薪的好主意。公车改革“压缩公务交通费用支出”的目的能不能达到还有疑问,但纳税人先要花一大笔钱向干部们赎买他们“乘坐公车的权利”倒是实实在在的。

“公车改革”之后,缺乏刚性的措施,确保不至于再出现“变相公车”,这是公车改革缺乏公信力的又一个原因。许多地方的公车改革,都留了一个尾巴:为主要领导和“紧急公务”的需要,保留几辆公车。经验告诉我们,在一段不太长的时间之后,待“改革”的风头稍过,因为“需要”而保留的公车数量会逐步增加,使用的范围也会逐步扩大,直到恢复到改革前的水平为止。除非我们明确规定,每增加一辆公车,都要经过同级人大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否则的话实在看不出有什么绝招能够防止公车数量“反弹”。

“公车改革”缺乏公信力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群众的许多疑问,在“改革方案”中都没有回答:比如说,有实权的干部到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找企业长期“借用私车”怎么办?比如说,如果干部不愿意花费已经落入口袋的“车补”,而让求他办事的企业和个人报销车费怎么办?再比如说,因为没有公车可坐,干部们可办可不办的事情就不办了,因此降低了工作效率,耽误了公事,又怎么办?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车改革”缺乏公信力,是当前不少改革措施受到质疑的一个缩影。和干部们每经历一次改革,待遇和福利都上一个台阶不同,对群众来说,很多改革完全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尤其是对一些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而言,改革通常意味着“下岗”、“买断工龄”、“竞争性上岗”、“末位淘汰”等一类令人不寒而栗的名词。不仅货币收入很难增加,连原来的安全感也消失了。

人民参与和公民参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并经200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最新宪法,其意义无异于标志着公民权利春天的到来,及其标志着中国的法治进程将从此步入健康有序的轨道。

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它离不开“人民参与”,更离不开“公民参与”。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度将国人简单地区分为“人民”与“敌人”两大类,并将宪法当作一种工具、一种手段,而不是全体公民的思想与价值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被捧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被一些法学家和政府官员当作一种时髦的政治主张,而相对所谓的“敌人”,则是禁止其“乱说乱动”的,因而更谈不上“敌人参与”政法和法治进程,这无疑使得平等地位与权利的“公民”意识无从谈起。

何谓“公民”?毫无疑问,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叫“公民”,“公民”是宪法和法律概念,套用敌我矛盾的政治概念与政治体制,将“公民”人为地划分为“人民”与“敌人”,在今天的法治进程中,是行不通的,也是违背法理的。片面强调“不民参与”,否定所谓的“敌人参与”,实际上是剥夺了另一部分公民“参与”的权利,今天的任何一个人,惟有经过法院审判,才能确定其是否犯罪和是否需要剥夺其政治权利,即使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也并不等于他就是“敌人”,因为之所以称之为“剥夺”,本来就意味着他原本就享有这些权利,只是因为犯罪了,才被剥夺了某些权利,但他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还享有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诸多权利。

没有公民价值层面的宪法意识,就不会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宪法意识;没有全体公民参与的法治建设,就不会形成全社会普遍的法治观念。“人民参与”是以剥夺一部分公民“参与”为代价的,应当引起我们任何一个公民的警觉,否则,最终连“人民参与”也会遭到践踏!哈耶克曾批评法国大革命中在宪法中塞进太多的公共政策和道德理想, 以至人们言谈举止动辄就“违宪”、是“反革命”。如果我们今天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仍然强调太多的“人民参与”,甚至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则无异于真正的“违宪”。2004年3月15日,震惊全国的杀害云南大学四学子的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在海南三亚落网,有关部门就急不可待地将他的私人信件公布于世。孰不知,此举却侵犯了马加爵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因为在法院未审判之前,还不能定他为罪犯,他还享有自己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平等与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甚至“参与”政治等权利。

在人们脑海里早已根深蒂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公安”以及“人民铁路为人民”、“人民城市人民建”等“人民参与”的名称及实体,均是有悖于宪法“公民”意识的概念的,因为无论司法建设还是国家的各项政法经济文化建设,都是全体“公民参与”的范畴,而不能仅仅限于“人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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