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新意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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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4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申华采访报导)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近联合发布《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这项实施意见规定,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才有资格成为陪审员,而且必须经过培训,尤其要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

此外在陪审员行使职责过程中,法官不能影响陪审员。陪审员任期5年,明年5月1号新的陪审员开始上岗。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并不是一件新鲜事。现在这些新规定与以往有何不同?这一制度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又有什么意义?本台记者申华邀请中国在北京开业的律师浦志强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虞平就此发表他们的看法。

记者:我们知道,中国其实很早就有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我首先请问一下浦志强先生,这一次跟以前有什么不一样呢?

浦志强:我看不出有任何区别,可能也许原来不够具体,而现在稍微具体了一点,实际上在我参与的一些案件中,这一、二年就有些出现过人民陪审员。

记者:您刚才说有时候有人民陪审员出现,有时候没有?

浦志强:对。

记者: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很连贯的制度?

浦志强:制度是连贯的,至于法院的具体的一个案件中,是否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那可能需要根据法院的临时决定或者是视案件的情况而定。

记者:虞平先生,您有没有看出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虞平:如果说有不一样,那当然他的不一样就在于,现在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具体化。过去人民陪审员制度刚开始出现的时候,并没有那么细致的规定,比如说人民陪审员的来源,简单的说是由选举产生的,怎么选举产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个数字的要求,也没有提出任何一个具体的标准;那么实际的作法往往都是用邀请的方式。

我80年代在上海复旦教书的时候,我也被邀请过做人民陪审员,这个邀请就是非常任意,而且是跟他们有关系的单位。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是一个名词,很失望的制度,大多数陪审员他都是所谓“陪而不审”。在司法界和在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一直争论,很多人甚至要求要废除这个陪审制度,那么现在看起来一个争论结果是并没有废除,反而是要加强这个陪审制度。

记者:这个陪审制度跟英、美这些个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好像很不一样。

浦志强:完全不一样。在西方,特别是在英、美、法国家里,他们很自豪有这个陪审制度,他说我这个陪审制度是让人民大众参与审判,实际上提升了审判本身的民主化,使审判的结果让社会更容易接受,更具有权威性,而且他对这个审判的分工是很明确的,对事实的判断是由陪审团来决定,对于法律的裁决是由法官来判处。

记者:而且英、美这个陪审团制度,陪审员是任意从这个选民的名单中选出来的,而且就参加这一次案件的陪审,然后就解散了?

浦志强:对,他的原理就是说,我们这个审判是按照英、美、法的一个要求,是由同一社会的人民来审理,那样的话就是要诉诸这个常识。现在我们中国陪审员的制度和英、美、法的是很不一样,当然这个制度来源本身也不是受英、美、法的这个影响,应该说是从德国、从这个大陆法体系来的。这个大陆法是有这样的一个制度,我们叫做“不专业的法官”,实际上就是普通人担任法官这样的一个作法,但是这个作法在那些国家也不完全成功。

记者:我们知道中国的司法体制,现在有两个很大的问题,一个就是司法腐败问题,再一个就是法官的不独立性,浦志强先生,如果加强了这个陪审员制度以后,您觉得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能得到解决吗?

浦志强:单纯从现在的这样一个规定和考核办法来看,我不认为它能够达到司法公正和杜绝司法腐败,包括能够提倡司法独立,产生一种实质性的影响。就像虞律师所说的,我们现在这个人民陪审员的制度根本不是像英、美、法体系,是从社区里面随机抽取的一些人员组成,还有我看他给出的这样一些标准,比如说工作时机、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还有他是不是良好正派这些条款,应该说都是一些主观性很强的条款。

记者:没有个客观的标准去衡量?

浦志强:没有客观标准,你说这个人的品性良好、公道正派怎么样去考核。

记者:浦先生刚才虞平先生提的,其实多年来中国国内的法律界就有过这方面的讨论,是不是应该废除陪审员制度,现在所新出来的这个制度,又跟原来所实行的这个制度,从我们来看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对于完善中国司法制度也不可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像您刚才所说的,那么像这样的陪审员制度是不是应该废除?

浦志强:如果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这样的一种情况的话,当然他没有实质意义,他不是一个超脱于现形法官职业体系之外的这样一种制衡力量,希望由他来制衡这个审判更加公正、更加理性,我想的应该说从制度设计来讲,这个制度不是一个最好的制度。

记者:虞平先生您觉得中国如果模仿英、美的这种陪审团制度的话会不会更有效一些?

虞平:大家都觉得模仿像英、美这样一种完全是来自于社会的陪审团制度,在中国,特别是目前情况下也不合适,因为这个是有相当长的一个历史过程,是在十二世纪以前在英国就出现了这样一个制度。

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环境背景下面,在文化传统下要推行欧美式的陪审团制度,我觉得是难度很大。我们要想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下面,做到增加法律的权威,让社会参与到审判当中去,增加法律本身的这个权威,我们可以采取各种其他的方法。包括说一定要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包括公开审判的原则、司法独立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这些规则,特别重要的是要让社会真正的、积极的参与到这个审判当中,这个审判包括要让这个媒体公开的监督报导,那么这样的一种作法远远的胜于你用陪审团制度。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报导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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